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2018-06-2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机场路2539号B5001房,法定代表人:张仙梅,股东:刘生祥、张仙梅,经营范围为:策划创意服务;软件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总部管理;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包装服务;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蔬菜批发;蔬菜零售;集装箱租赁服务;装卸搬运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中餐服务;酒类零售;酒类批发;熟食零售;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糕点、面包制造(不含现场制售);餐饮配送服务;快餐服务;肉制品零售;调味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麻辣掌门”第1468420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北京上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彭义峥,股东刘生祥、彭义峥,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麻辣掌门”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吕嘉歆,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代理人:雷凯,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仙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嘉歆诉被告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吕嘉歆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嘉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嘉歆撤回对被告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30元,由原告吕嘉歆负担。
审 判 长 曹 玲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卫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