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7755号
裁判日期:2018-07-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银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A1区,法定代表人:陈高平,股东:张渴、陈高平,经营范围为: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鞋帽批发;投资咨询服务;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冷冻肉批发;技术进出口;箱、包批发;货物运输代理;塑料制品批发;水果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计算机零配件批发;谷物副产品批发;计算机批发;电视设备及其配件批发;家居饰品批发;家具批发;食品添加剂批发;服装批发;货架批发;通讯设备及配套设备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软件批发;办公设备耗材批发;海味干货批发;干果、坚果批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灯具、装饰物品批发;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玩具批发;软件开发;陶瓷、玻璃器皿批发;家用电器批发;婴儿用品批发;调味品批发;糕点、糖果及糖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肉制品批发(鲜肉、冷却肉除外);乳制品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酒类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自由自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商标,但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自由自在”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建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第二工业区A1区。
法定代表人:陈高平。
原告刘建军与被告广州自由自在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刘建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建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166.8元,由原告刘建军负担。
审判员 许 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