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82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2018-08-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雁翔路3001号华商文化中心1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唐汉清,股东:新疆华商盈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智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拉萨时欧实业有限公司、刘栋、陈焕庆、陈建、郑旭光、王奋武、唐汉清,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市场调研;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喜来快递”第39类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商标,但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和“喜来快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曙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
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65325607G,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雁翔路3001号华商文化中心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唐汉清,经理。
原告周曙光与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受理后,组织诉前调解未果,于2018年7月18日转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周曙光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11月5日签订《城市合伙人县域特许服务合同书》一份,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品牌使用费、网络使用费以及保证金等8.6万元,由于被告未取得国家邮政局关于快递公司跨省经营快递业务的行政许可,致使原告无法开展业务经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品牌使用费、网络使用费、保证金8.6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5日起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城市合伙人县域特许服务合同书》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履行地在江西省共青城。本案案由应确定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类民事案件,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由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彭春昱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周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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