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11988号
裁判日期:2018-06-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万德康景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0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龙路48号之二101,而非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龙路48号,法定代表人:季焕堂,股东:季焕堂、赵建明,经营范围为:助动自行车制造;脚踏自行车及残疾人座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仪器仪表修理;礼仪电子用品制造;自行车批发;电子产品批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电子自动化工程安装服务;电子设备工程安装服务;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力电子技术服务;车辆工程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智能机器系统技术服务;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摩托车批发;摩托车零配件批发;建材、装饰材料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美雅途”第13623341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张红娟,而非广州万德康景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季焕堂,股东季焕堂、赵建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万德康景实业有限公司和“美雅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万德康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龙路48号之二101。
法定代表人:张杰。
委托代理人:马永刚,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锦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榕江县。
上诉人广州万德康景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14民初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向上诉人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上诉人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万德康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幼吟
审判员 叶建伟
审判员 彭 湛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奕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