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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03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2018-06-2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北京新丰汽车驾驶学校院内6号-2,法定代表人:黄德华,股东:王红玲、黄德华,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21年01月24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餐饮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可爱雪”第14639018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味香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而非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黄德华,股东王红玲、黄德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万客创业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可爱雪”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骓,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蓓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系王健的妻子。

被告:广州丰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南岸路63号25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林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丁尔,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进波,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健与被告广州丰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铂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邓瑞华、审判员刘凡丹、人民陪审员黎卓玲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锦骓、彭蓓蕾,被告丰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丁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健诉称:2017年4月,原告王健在电视节目中了解到“可爱雪冰淇淋”项目正在诚邀合作伙伴。为实现创业目的,原告王健于2017年5月21日与被告丰铂公司就“可爱雪冰淇淋”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协议签订后,原告王健如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丰铂公司向原告王健提供的美食流动车存在功率过小、刹车油壶漏油的问题,且该车在合作地域无法办理车辆牌照和营业手续,导致该车无法正常运营。原告王健遂于2018年2月5日向被告丰铂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被告丰铂公司收到该函后无任何举措。故起诉请求:1、被告丰铂公司返还原告王健“可爱雪冰淇淋”项目的合作费用78800元及专用材料费用26576元;2、被告丰铂公司向原告王健支付因鉴定车辆支出的鉴定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丰铂公司承担。

被告丰铂公司辩称:一、其与原告王健还另行签署有关于“可爱雪A级标准店”的合作协议,原告王健通知其解除的是该上述协议,本案《合作协议书》尚未解除;二、其已履行合同义务,并无根本违约行为,不存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故本案《合作协议书》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原告王健要求退款依法无据;三、食品原材料为原告王健自行选购,且原告王健签名确认的材料表中已明确食品原料属特种定性,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且专用材料是原告王健另行购买的货品,无论本案《合作协议书》是否解除,原告王健均无权要求退还专用材料费。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丰铂公司(甲方)与王健(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以下称“案涉合同”),订明: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经营“可爱雪冰淇淋”项目相关产品及技术的合作协议;“可爱雪冰淇淋”项目是甲方开发并管理的餐饮配套产品销售和餐饮技术服务项目,该项目的一切经营管理规范、技术、相关产品等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和认可,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乙方认同接受甲方营销模式、相关产品及餐饮技术基础上,自愿合作经营“可爱雪冰淇淋”项目,甲方同意乙方在协议指定区域内合作经营“可爱雪冰淇淋”项目;甲乙双方均认可,签署本合作协议前已就“可爱雪冰淇淋”项目相关配套产品及技术和合作协议书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双方确认任何一方的其他资料(含双方的宣传册、网站、电视广告)等说明性文件都不是本协议的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合同文本为准;乙方的经营地址在江西省××市,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相关产品及技术跨越合作区域范围从事本协议相关产品及技术的经营;合作费用包括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费、培训教学费等,乙方签约时按B型街头霸王全景车(以下称“案涉车辆”)级别一次性支付甲方投资费用(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费、培训教学费)7.88万元;乙方享有获得甲方经营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免费使用权,乙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方案及当地市场特色进行改进使用;获得甲方在日常经营管理中的专业指导服务;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上的支持、使用“可爱雪”商业标识,但不得利用相同名称、图形来表现乙方所有的其他商号或企业名称;乙方不能将甲方传授的技术配方、指定的商业标识及经营策划方案等转让或泄露给第三方;乙方确定店址前,须向甲方申报核实后方可,若乙方未经许可擅自确定店址,造成合作点之间距离冲突,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店面启营业启动之后,15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门头、店堂5张照片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如拖延不报,视为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不予退还所收取的合作费用;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形象标识系统应用的规划安装有建议权;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和经营状况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运作,影响甲方声誉,甲方有权收回商业标识的相关产品和技术,终止本协议;甲方提供本协议指定的商业标识的相关产品及技术、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使用,为乙方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系统技术培训及配送相应的设备,为乙方免费培训2名技术人员并颁发结业证书,为乙方提供长期的营运指导、咨询及技术服务支持等;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向乙方免费提供相关的配套产品和技术;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可向协议签约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等。

案涉合同签订后,王健于2017年5月21日及2017年6月4日向丰铂公司支付合作费用共计78800元。2017年6月7日、同月16日及同月18日,王健向丰铂公司支付专用材料和辅助包装费用共计28862元,并在《可爱雪专用材料表A》、《可爱雪专用材料表B》、《可爱雪专用材料表C》上签名确认。三份表格下方均注明有“食品原料属于特种定性,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字样。

2018年2月5日,王健向丰铂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载明:“冰淇淋豪华美食流动车在合作地域(江西省××市)以及××江西省都无法办理车辆牌照和营业手续,导致冰淇淋豪华美食流动车无法运营,无法实现《合作协议书》的合同目的”、“根据《合作协议》第三条第3.2款约定,豪华美食流动车为B型街头霸王全景车……贵公司向我方实际提供的美食流动车与合作协议及贵公司提供的说明书完全不一致,贵公司提供的美食流动车功率仅有2800w,该流动车因功率过小,无法正常行驶,我方曾多次与贵公司业务人员通过微信以及电话联系,要求贵公司必须解决此问题,但贵公司至今没有解决”、“冰淇淋豪华美食流动车自我方收到之日起就一直存在刹车油壶漏油现象,该车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我方一经发现,主动将此问题反馈给了贵公司,但贵公司却推卸责任,让我方去找生产厂家谈车辆售后问题,直至今日一直没有解决流动车实际漏油问题等”、“我方决定解除与你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等。王健于2018年2月5日通过EMS向丰铂公司邮寄该《解除合同告知函》,该邮件显示于2018年2月7日被签收。

王健为证明丰铂公司提供的案涉车辆无法在合作地域办理营业手续的事实,提交了遂川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向“彭蓓蕾”出具的《不予登记通知书》。该《不予登记通知书》载明:“经审查,您提交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提供的资料不齐,不予受理”等内容。王健为证明其与彭蓓蕾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还提交了其与彭蓓蕾的结婚登记证以佐证。丰铂公司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其与王健之间系买卖关系,其只负有向王健提供案涉车辆的义务,并无义务为王健办理营业执照,案涉车辆是供王健在店面使用的设备,王健应另行租赁固定场地自行办理营业手续。

王健为证明丰铂公司提供的案涉车辆发电机组功率不足及刹车油壶漏油的问题,提交了:

1.《B型街头霸王全景冰淇淋豪华美食车的配置标准彩图》。该配置标准彩图载有“外尺寸:4250*1880*2450mm”、“最高时速:25km/h”、“最高续航里程:80公里”、“电动机:4.0KW交流变频”、“发电机功率:4000W”、“电池组电压:72V”、“经营用电:220V”、“带日本雅马哈发电机”、“车顶电动大屏灯箱”等内容。王健主张该配置标准彩图是丰铂公司在签署案涉合同时向其提供的,丰铂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2.案涉车辆照片,显示案涉车辆车身显著位置载有“可爱雪”商标标识及“新意式冰淇淋”、“一切如此可爱”等字样,车载发电机显示有“福建闽东本田发电机组有限公司”、“额定功率2.8kVA”、“额定电压:230V”等内容。王健主张上述照片可以证实丰铂公司向其提供的案涉车辆发电机功率仅2800W,与丰铂公司向其提供的《B型街头霸王全景冰淇淋豪华美食车的配置标准彩图》载明的发电机功率不符,且发电机功率过小,负载跳闸,致使其无法正常经营。丰铂公司确认该上述照片的真实性,但主张其从未向王健承诺发送带4000W发电机的案涉车辆,该车载发电机功率小的问题可以通过改装或外接电源解决。

3.吉安顺通机动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5月3日出具的《吉安顺通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报告》及该司法鉴定所于同6日向王健出具的金额为4000元的司法鉴定费发票(发票号码:06588785)。该鉴定报告载明,王健于2018年4月30日提交检验车辆品牌及型号为“街景店车(四轮电动车)KDD425S”,提交检验的车辆电机编号为“ST4-60-18N1706001858”,提交检验的车载发电机组型号为“EL3600CX”、“0HVENGNE”、“BRUSHLESS”、发电机为“VXH※”、“JH1G8F-A”、“GCATH-1082429”、生产商为“福建闽东本田发电机组有限公司”;该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对该“街景电车”行车制动系进行了检查,情况为(1)该车为液压制动,前、后轮均为鼓式制动,该车制动总泵是垂直倒置安装的,即制动总泵在上方,总泵活塞的推杆在下方;(2)经检查,该车制动总泵下方(推杆方)有漏制动液现象,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之规定要求;鉴定结论为该车行车制动系由于制动总泵漏制动液,工作不正常,制动效果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人员还对该车载发电机组有关参数进行了核对,根据该发电机组提供的参数如下:相数:1,额定功率:2.8KVA,频率:50HZ,额定电压:230V,额定电流:12.2A,额定转速:3000rpm。丰铂公司认为该鉴定报告系王健单方委托,不具有客观性;案涉车辆为电动车,不应适用机动车运行标准进行检测,故鉴定人员不具备检测该案涉车辆的资质;且王健委托鉴定之时,其已使用该车将近一年时间,不排除其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导致漏制动液的情况,故丰铂公司对该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4.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及电话通话录音光盘。其中:(1)2017年8月1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如下内容:“那个左边的远光灯和近光灯怎么总是容易烧掉”“还有那个刹车油壶不知道是哪里漏油,从接到车子就有,之前我老公有跟你们反应过一次”。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的内容与王健在本案庭审中出示并打开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一致。王健主张该微信聊天记录中与其沟通的是丰铂公司售后主任付兵,丰铂公司对此不予确认。(2)2017年8月19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如下内容:“你是?”“我是王健的妻子”“关于发电机的事情你可以和我谈”“你能全权负责吗?”“能”“这个项目是我们夫妻两个一起投资的!”“我已经承诺可以免费更换一台5千瓦的发电机,并派人上门更换,这是公司的态度”“你把详细地址收货人姓名电话发给我,现在安排给你发5千瓦发电机”“没有费用,由公司承担”。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的内容与王健在本案庭审中出示并打开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一致。王健主张该微信聊天记录中与其沟通的是丰铂公司售后维修经理朱莎莎,丰铂公司对此不予确认。(3)王健提交的第1段电话通话录音显示有如下内容:“这个东西发电机改大一点,要就要加几个电瓶上去”“当时你们就该说清楚,给我们看的是说4千瓦的,现在给我们的只是2.8千瓦的发电机,肯定发电是不够的”“公司卖一台车不是只卖给你,之前客户都不找我们解决,都是自己在家改装的,都改装好了”“现在我都要开业了,你现在叫我去搞这些”“现在的电够啊,可以带冰淇淋机啊!”“可是只能带冰淇淋机,你们定的车子里的展柜加上去就不能用了,就会负载啊!连展柜都用不上电”“这个你就只能加加块电瓶了,自己处理吧”……“那为什么签合同前,你们不说清楚呢”。王健主张该电话录音的通话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4)王健提交的第2段电话通话录音显示有如下内容:“这流动车发货慢,都是上过检测台的,都是检测合格后才发给客户的,没有那个客户反映车不好,或者是带不动的,发电机2800瓦可以带动3000瓦的”“但现在带动一个冰淇淋或展柜都不行”“你要用跟多电器就加更大的发电机”等。王健主张该电话录音的通话日期为2017年7月11日。(5)王健提交的第3段电话通话录音显示有如下内容:“你们给我们配的发电机应该是要能带动起来的”“不是的,都是定的这种发电机”……“厂里人说找你们,你们又说找厂里”“他们说找我们干什么呢”“厂里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只提供设备”“那你愿意换,找厂里提供设备换上去也可以的”……“我现在就是想把这个发电机退回去再换一个过来”“换一个厂里肯定不愿意啊”“钱我们都交齐了,你们现在这样子搞,我们怎么办啊”“知道,我再问一下厂里”。王健主张该段电话录音的通话日期为2017年7月15日。(6)王健提交的第4电话通话录音显示有如下内容:“很多都没有样车”“没有就说没有,你们说被客户提走了”“样车每种只摆了一台”……“没有样车就直接说没有,你们说被客户提走了,我是被欺骗情况下拿的车”。王健主张该电话录音的通话日期为2017年12月7日。王健主张上述4段电话通话录音均是其妻子彭蓓蕾与丰铂公司售后经理郑辉的通话内容,但在本案庭审中未提供上述通话录音的手机原始载体以供核对,丰铂公司对此不予确认。

此外,王健还提交了《KAX可爱雪无店合作配置发货单》作为其证据,以证明其向丰铂公司支付的78800元所包含的16钟辅助设备的情况,该发货单载有“B型街头霸王全景冰淇淋豪华美食车”、“姓名王健”、“收货地址江西省××市遂川县泉江镇”、“客户付款7.88万”等内容,并注明包括有智能商用果饮机、冰淇淋搅拌器1个、卡通模具4套、技术手册、授权证书、多功能暴风雪冰淇淋机1台等16种辅助设备。丰铂公司对王健提交的该《KAX可爱雪无店合作配置发货单》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诉讼中,丰铂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可爱雪技术培训通知单》及《可爱雪培训单》,显示王健于2017年6月4日参加了丰铂公司培训部关于B型冰站(配套设备)功能介绍和安装使用说明等全套技术培训。王健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卡号“62×××58”于2017年12月27日向彭蓓蕾转账2286元,丰铂公司主张该款系其同意王健退回部分专用材料帮其代售,并转账给王健的专用材料款2286元。王健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并主张其已向丰铂公司交付的专用材料款28862元,扣减丰铂公司转账给其的该2286元,丰铂公司应退还其专用材料款26576元;3.丰铂公司(甲方)与王健(乙方)于2017年5月21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订明有“乙方签约时按可爱雪A级标准店级别一次性支付甲方投资费用(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费、培训教学费等)5.28万元”等内容。丰铂公司主张王健通知其解除的是该《合作协议书》。王健对该《合作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协议是固定店源经营模式,其与丰铂公司找了多天店面后终止了该协议,后双方签订本案案涉合同,改为流动车经营模式。

庭审中,王健主张:1.丰铂公司向其交付案涉车辆的时间2017年7月2日,其接收该车辆后刚准备运营时就发现存在发电机功率不足与刹车油壶漏油的问题,故至今未实际经营“可爱雪冰淇淋”项目;2.案涉合同在其向丰铂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告知函》于2018年2月7日到达丰铂公司时已经解除;3.其在签署案涉合同时,没有就“可爱雪冰淇淋”项目所涉车辆向当地部门了解车辆牌照和营业手续的办理问题;4.案涉合同的价值就是案涉车辆的价值,因该案涉车辆存在问题,故其应退还该案涉车辆给丰铂公司,由丰铂公司返还其合作费用78800元;5.案涉专用材料大部分已经过期,因丰铂公司交付的案涉车辆及车内设备无法运营,致使案涉专用材料无法制作成冰淇淋销售,故丰铂公司应向其退还案涉专用材料款;6.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7.其不清楚丰铂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丰铂公司仅口头向其陈述了公司情况;8.丰铂公司向其提供了冰淇淋技术指导和设备使用说明,未向其提供其他指导。

诉讼中,丰铂公司明确:1.其向王健交付案涉车辆的时间为2017年6月;2.其没有就王健发出的《解除合同告知函》提起诉讼,案涉合同已于2018年5月20日到期,双方权利义务已经终止;3.案涉合同中约定有“乙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方案及当地市场特色进行改进使用”、“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形象标识系统应用的规划安装有建议权”的内容,足以说明其对王健的经营模式没有决定权,其也未要求王健统一经营模式,故案涉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合同;4.其不清楚案涉车辆存在发电机功率过小和刹车油壶漏油问题,没有协助解决该案涉车辆存在的上述问题;5.其主张案涉车辆的价值约为3万元、车辆辅助设备的价值约为1万元,因案涉合同已经期满,期间长达一年的时间,不排除王健在该期间更换设备或自身使用、保存不当造成车辆零件损坏,且该车的某些零件和设备是有保质期和保存期的,故其不同意收回该车辆;7.大部分案涉专用材料已经过期,其不同意退回也不同意退款;8.其取得了“可爱雪”商标的授权书;9.其没有以书面方式向王健进行信息披露,但其企业标志、营业执照就悬挂在公司里面,所有信息也有网上公示,王健可以知悉。

另查明,丰铂公司是2006年10月31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伟,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餐饮管理、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等。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案涉合同虽名为《合作协议书》,但合同条款订明“乙方认同接受甲方营销模式、相关产品及餐饮技术基础上,自愿合作经营‘可爱雪冰淇淋’项目”、“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相关产品及技术跨越合作区域范围从事本协议相关产品及技术的经营”、“合作费用包括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费、培训教学费等,乙方签约时按B型街头霸王全景车级别一次性支付甲方投资费用(配套设备费、技术指导费、运营管理费、培训教学费)7.88万元”、“乙方有权获得甲方在市场营销和广告策划上的支持、使用“可爱雪”商业标识,但不得使用相同名称、图形来表现乙方所有的其他商号或企业名称”、“乙方店面启营业启动之后,15日内应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店面门头、店堂5张照片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备案,如拖延不报,视为本协议自动终止,甲方有权不予退还所收取的合作费用”、“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和经营状况有监督、检查的权利”、“甲方提供本协议指定的商业标识的相关产品及技术、经营管理规范给乙方使用,为乙方人员提供专业、规范的系统技术培训及配送相应的设备”、“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运作,影响甲方声誉,甲方有权回收商业标识的相关产品和技术,终止本协议”等,上述合同条款内容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故此,本院对王健对主张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意见予以采纳。虽然合同条款中亦约定有“乙方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方案及当地市场特色进行改进使用”、“甲方对乙方在经营场所的装饰、陈列和形象标识系统应用的规划安装有建议权”的内容,但该上述条款不能改变合同其他条款中所约定的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营销模式、相关产品及餐饮技术、统一的商业标识,以及经营管理规范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基础,故丰铂公司以此抗辩案涉合同并非特许经营合同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王健与丰铂公司签订案涉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合同订明,双方是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达成经营“可爱雪冰淇淋”项目有关产品及技术的合作协议,王健依约支付合作费用7.88万元后,丰铂公司亦应依约向王健交付合同所约定的配套产品和技术,且丰铂公司交付的配套产品和技术应使得作为合作方的王健能够实现经营“可爱雪冰淇淋”项目的合同目的。王健主张丰铂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交付给其的案涉车辆存在车载发电机组功率不足、刹车油壶漏油的情况,并为其主张提交了《B型街头霸王全景冰淇淋豪华美食车的配置标准彩图》、案涉车辆照片、鉴定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通话录音等证据。该《B型街头霸王全景冰淇淋豪华美食车的配置标准彩图》载明的“发电机功率:4000W”,能够与王健举证的电话通话录音“当时你们就该说清楚,给我们看的是说4千瓦的,现在给我们的只是2.8千瓦的发电机,肯定发电是不够的”的内容互相印证;王健提交的2017年8月1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有那个刹车油壶不知道是哪里漏油,从接到车子就有,之前我老公有跟你们反应过一次”的内容,亦能与其提交的案涉车辆照片、鉴定报告反映的事实互相印证;虽然丰铂公司主张该《B型街头霸王全景冰淇淋豪华美食车的配置标准彩图》并非其提供给王健的,亦不确认王健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通话录音系与其公司员工的通话记录,但王健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通话录音中的“你是?”、“我是王健的妻子”、“关于发电机的事情你可以和我谈”、“这个项目是我们夫妻两个一起投资的”、“公司卖一台车不是只卖给你,之前客户都不找我们解决,都是自己在家改装的,都改装好了”、“现在的电够啊,可以带冰淇淋机啊!”、“可是只能带冰淇淋机,你们定的车子里的展柜加上去就不能用了,就会负载啊!连展柜都用不上电”、“这个你就只能加加块电瓶了,自己处理吧”、“这流动车发货慢,都是上过检测台的,都是检测合格后才发给客户的,没有那个客户反映车不好,或者是带不动的,发电机2800瓦可以带动3000瓦的”、“那为什么签合同前,你们不说清楚呢”等内容,均能与本案事实互相印证,在丰铂公司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王健举证的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实丰铂公司向王健交付的案涉车辆存在车载发电机组功率小和刹车油壶漏油的事实。

丰铂公司辩称王健提交的鉴定报告系单方委托,鉴定人员不具备检测案涉车辆的资质,但针对该鉴定报告中经检查证明“该车制动总泵下方(推杆方)有漏制动液现象”这一事实的鉴定意见,丰铂公司并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丰铂公司辩称不排除王健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损坏导致漏制动液的情况,但王健举证的2017年8月1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还有那个刹车油壶不知道是哪里漏油,从接到车子就有,之前我老公有跟你们反应过一次”,能够反映至少在该时间之前王健已告知丰铂公司案涉车辆所存在的刹车油壶漏油的问题,丰铂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该问题系王健自行使用的原因所造成;丰铂公司辩称案涉车辆是仅供王健在店面使用的设备,案涉车辆发电机功率小的问题可以通过改装或外接电源解决,但从王健举证的“现在我都要开业了,你现在叫我去搞这些”、“那为什么签合同前,你们不说清楚呢”等电话通话录音,可以证明丰铂公司并未在签署案涉合同之前向王健充分告知上述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重要信息,且经王健告知案涉车辆存在上述问题后,丰铂公司至今未协助王健解决上述问题,致使王健在接收案涉车辆后无法实现经营“可爱雪冰淇淋”项目的合同目的,实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王健据此向丰铂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王健向丰铂公司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于2018年2月7日到达丰铂公司,故本院对王健主张案涉合同已于2018年2月7日解除的意见予以采信。丰铂公司辩称王健向其作出的该《解除合同通知书》所指向的是其与王健于2017年5月21日签订的另一份《合作协议书》,但根据丰铂公司主张的该《合作协议书》的内容,双方约定的合作项目为“可爱雪A级标准店”,而王健发出的上述《解除合同通知书》内容中载明有“根据《合作协议》第三条第3.2款约定,豪华美食流动车为B型街头霸王全景车”等内容,能够明确王健作出该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所指向的是约定有“B型街头霸王全景车”的本案案涉合同,故对丰铂公司以此主张案涉合同尚未解除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王健主张返还合作费用和专用材料费用应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本案合同的订立与履行情况看,丰铂公司对合同解除负有主要责任,但王健作为合作方,亦应在签订案涉合同时就案涉车辆在合作地域能否办理车辆牌照和营业手续等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的问题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对于王健要求返还的合作费用78800元,本院依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认定和处理。鉴于丰铂公司已向王健交付了上述合作费用所包含的案涉车辆及辅助设备,考虑到案涉车辆及辅助设备已交付长达一年时间,车辆及辅助设备已产生固有贬值与损耗,同时综合丰铂公司在本案庭审中陈述的案涉车辆零件与配套设备存在相应保存期的问题,返还案涉车辆存在的跨省运输问题及运输成本问题等,结合丰铂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收回案涉车辆的意见,本院认为案涉车辆及辅助设备宜依据丰铂公司在案涉合同解除中负有的过错情况予以折价补偿。结合双方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丰铂公司的过错情况、丰铂公司已向王健进行相关技术培训的情况、案涉车辆及辅助设备的折价补偿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丰铂公司应向王健返还合作费用40000元。

对于王健主张返还的专用材料费用26576元,虽然案涉专用材料签收表格中均注明有“食品原料属于特种定性,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等内容,但案涉特许经营合同系因丰铂公司的主要过错致使合同解除,故本院结合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时间、丰铂公司的过错情况、该案涉专用材料大部分已经过期无法返还等因素,酌定丰铂公司应向王健返还专用材料费用8000元。

关于王健主张鉴定费的问题。王健主张丰铂公司应向其支付其因鉴定案涉车辆支出的鉴定费4000元,该鉴定费虽有吉安顺通机动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费发票佐证,但综合本案情况,自行委托鉴定并非王健证明案涉车辆存在其所主张的问题的唯一途径,该鉴定费并非本案的必要性支出,故对王健主张丰铂公司向其支付鉴定费4000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丰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健合作费用40000元及专用材料费用8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53元,由原告王健负担1453元,被告广州丰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为标准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瑞华
审 判 员   刘凡丹
人民陪审员   黎卓玲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宁
书 记 员   梁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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