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船山执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2015-11-0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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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唐波,男,汉族,住四川省安居区西眉镇天宫村。
被执行人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
被执行人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
本院受理唐波申请执行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对所欠货款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晓凰
审 判 员 苟 琼
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詹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