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11执恢203号
裁判日期:2018-04-0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南街珞瑜路446#9层(七天连锁酒店楼上),法定代表人:张杰,股东:袁如刚、胡晨、张杰,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杰,股东袁如刚、胡晨没有注册“好厨娘”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好厨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胡治球,男性,××××年××月××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执行人: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红山区珞瑜路446号13层。
本院在执行胡治球与武汉美家美帝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齐 俊
执行员 罗翠琼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徐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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