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5668号
裁判日期:2018-06-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奇异鸟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30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89-4、89-5号,而非杭州市余杭区姚家路5号蓝都创意园绿都6幢,法定代表人:俞彤,股东: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俞彤,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批发、零售: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包装材料,计算机软硬件,机械设备及配件,金属制品,厨房用品;预包装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十秒到”第26666235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申请人为杭州博多工贸有限公司,而非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俞彤、股东浙江博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且截止2018年7月10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和“十秒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郑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代理人:郑柳磬,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菊英,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89-4、89-5号。
法定代表人:俞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彩虹,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丽诉被告杭州奇异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郑丽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耿海颖
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