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1民初9420号
裁判日期:2017-12-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爵迹电动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6日,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浦口区柳州北路22号2号(D座),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叶杰,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及配件、电动平衡车及配件、电机及配件、机械零部件制造、加工、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南京爵迹电动车有限公司虽已受让“爵迹”第16949710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南京爵迹电动车有限公司和“爵迹”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志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曼,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匡东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告:南京爵迹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区柳洲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叶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南京市浦口区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志利、匡东琴与被告南京爵迹电动车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利、匡东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9元,由原告张志利、匡东琴负担。
审 判 员 俞昌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维超
书 记 员 曹玮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