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2018-06-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汉堡皇”第19874729号第30类汉堡包商品商标申请人为盐城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且截止2016年12月16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汉堡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伟亮,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江宁科学园天元东路118号-2天元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安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炼与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安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炼于2018年6月1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炼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炼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炼负担。
代理审判员 史锋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见习书记员 汪 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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