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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8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2018-07-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岳西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皇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艾丁山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杭州湃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彬庭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4幢3楼3017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储海健,已于2016年2月17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5月17日杭州皇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储海健没有注册“西美衣品”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皇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西美衣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起诉人:石京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2018年6月11日,本院收到石京龙的起诉状。起诉人石京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储海健返还石京龙加盟代理费55880元;2.判令储海健赔偿石京龙其他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储海健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石金龙在微信及互联网的推广信息上看到杭州皇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美衣品在招加盟代理商,该公司承诺所有商品一手货源,质量好价格低,还有专业人员扶持,不用自己囤货,最快半年就能赚回加盟费,石京龙信以为真,有了加盟的打算。2014年12月28日,石京龙在网上与杭州皇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托管服务方案四级套餐合同,并将加盟代理费6880元打到对方支付宝账户(xim×××@sina.com,户名:储海健)。后杭州皇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石京龙开通了淘宝网店铺,装修、上架产品后正式营业。可是店铺经营了一段时间一直没有生意,该公司招商客服刘倩又鼓动石京龙加盟高级等级的服务方案,称升级后拿货价格更低,服务更好,加盟费会更快返还。石京龙在招商客服的各种劝说诱导之下,于2015年3月7日在网上签订合同,分几次向杭州皇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补交了49000元加盟费,升级为55880元私人定制方案,合同约定服务期为长期。升级店铺后仍没有什么生意,石京龙找招商客服询问情况,他们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询问发货、推广等人员,他们都是三言两语敷衍。石京龙自加盟到现在既没流量也无销量,石京龙本以为是自己做得不好,后联系其他代理商后才发现大家情况如出一辙,准备再找该公司客服的时候,已经联系不上。于是石京龙于2017年8月4日向北京市怀柔区公安局报案,在该局经济侦查科备了案,通过该局调查,发现杭州皇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经查询,石京龙发现,杭州皇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开始招收加盟商时就存在虚假宣传,且公司注销没有告知石京龙,也没有退还加盟费用。为维护石京龙的合法权益,石京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杭州皇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储海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京龙与杭州皇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达成了仲裁协议,内容为“执行本合同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甲方(指杭州皇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对于石京龙的起诉,本院应不予受理。

本院收到石京龙的起诉状后,多次与石京龙电话进行沟通,告知其应向杭州皇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主张双方所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也不应由本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石京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储润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胡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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