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5266号
裁判日期:2018-06-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秦皇岛天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河北天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河北天粮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中段146号金原商务大厦20层,法定代表人:赵维,股东:胡伟、徐志强、孙景贤、赵维,经营范围为: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8月18日);餐饮管理及对餐饮业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餐饮业咨询服务;礼仪服务;餐饮技术转让服务;计算机软件系统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秦皇岛天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泡芙时代”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但秦皇岛天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泡芙时代”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幼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代理人:张静,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德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璋尾工业区部分1618-2号2楼。
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受理原告周幼林诉被告广州德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幼林于2018年5月31日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幼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幼林撤回对被告广州德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周幼林负担。
审 判 长 段静楠
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学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