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14828号
裁判日期:2018-01-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德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德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璋尾工业区部分1618-2号2楼,法定代表人:何军,股东:何军、姜伟,经营范围为: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市场调研服务;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餐服务;日式餐、料理服务;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不含现场制售);小吃服务;糕点、糖果及糖批发;快餐服务;酒吧服务;自助餐服务;咖啡馆服务;西餐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韩式餐、料理服务;糕点、面包制造(不含现场制售);冷热饮品制售;茶馆服务;糕点、面包零售;餐饮配送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德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辣千骨 麻辣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文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
委托代理人:陈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沙嘴办事处十一墩村一组,系原告丈夫。
被告:广州德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璋尾工业区部分1618-2号2楼。
法定代表人:袁林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格诉被告广州德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文格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格撤回对被告广州德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871.4元,由原告刘文格负担。
审 判 长 曹 玲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卫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