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6民初11719号
裁判日期:2017-06-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恒丰街自编23号1-3层210,法定代表人:田宝山,股东:代鹏、胡文兵、田宝山,经营范围为: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服装批发;服装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广告业;投资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散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7062608号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商标为“图形”而非“银龙国际”。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银龙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33号3楼3006、3007房。
法定代表人:田宝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威武,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骁,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藤县。
原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某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州银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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