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2018-06-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石家庄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小马新村20-2-501,法定代表人:谷飞飞,股东:曹海鹏、谷飞飞,已于2018年5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仁和恩视明”第27047920号第3类化妆品商品商标申请人为商水县姚集乡张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而非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谷飞飞,股东曹海鹏、谷飞飞,且截止2018年11月28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仁和恩视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秀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沾化县。
被告: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与雅清街交口西美五洲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谷飞飞。
被告:杨传,男,30岁,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刘秀贞与被告河北丰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秀贞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秀贞撤诉。
审判长 郭爱民
审判员 李文环
审判员 王兴锋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