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2民初10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4-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山市酷美照明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12日,注册地址为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利源路6号3楼之二,法定代表人:沈新平,股东:沈新平、程建华,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照明灯具、灯用电器附件及其他照明器具、LED产品、家用电器。2、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山市酷美照明有限公司和“铂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中山市酷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沈飞。
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会林。
原告中山市酷美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酷美照明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酷美照明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酷美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中山市酷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艺明
审判员 郭 宁
审判员 阮春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