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1041号
裁判日期:2018-08-0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郑州福豆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9号楼18层1806号,而非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60号金城国贸1216室,法定代表人:王乐强,股东:上海珍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黑十云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郑州乐利丰电子科技中心、郑州乐共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李自强、张洋、王乐强、华道永、吴彬、翟志涛,经营范围为:儿童室内手工制作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会议会展服务;批发兼零售:玩具。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去家玩”第17816912号第28类玩具商品商标申请人为郑州福豆商贸有限公司,而非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乐强,股东上海珍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兴黑十云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郑州乐利丰电子科技中心、郑州乐共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李自强、张洋、王乐强、华道永、吴彬、翟志涛,且截止2016年12月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去家玩”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黄晓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翠华路7号34号楼东3单元6层35号。
法定代表人:王乐强。
关于黄晓莉申请执行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仲裁委员会(2017)郑仲裁字第058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晓莉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事项:被执行人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黄晓莉返还60000元及利息损失,仲裁费4771元;执行费1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8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同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信息,本院派员前往郑州市车管所,其名下车辆已被查封。本院随即对其进行轮候查封。
3、于2018年7月12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措施;又因符合法定条件,同日将被执行人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同日再次启动总对总网络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报告财产,于2018年7月13日决定司法拘留其法定代表人王乐强,但因未找到其行踪未能实施。
6、2018年7月25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7、2018年8月1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黄晓莉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并征求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18年8月1日,被执行人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返还申请人黄晓莉返还60000元及利息损失,仲裁费4771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福宝童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 明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王东黎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