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194号之六
裁判日期:2018-08-0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5号1栋,而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巨民,股东:王巨民、朱庆阳,已于2016年7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星逸”第13414208号第12类电动自行车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常熟创淘商贸有限公司,而非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巨民,股东王巨民、朱庆阳,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6年9月21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和“星逸”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赵如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执行人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5号1栋。
法定代表人:王巨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的收入5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熊向清
二O二O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婧
- 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硚口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工商处字(2016)54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194号之四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194号之六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194号之五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194号之二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194号之三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4执1194号之一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04民初261号
-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4民初35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