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执498号
裁判日期:2016-08-0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江干区亿龙商务楼403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吴建伟,经营范围为: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网页设计,图文设计,市场营销策划,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网上销售:服装、箱包、鞋帽、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吴建伟没有注册“淘帮吧”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淘帮吧”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罗才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州。
被执行人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亿龙商务楼403室。
罗才项与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裁字第42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罗才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840元,执行费人民币46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普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仲裁委员会(2015)杭仲裁字第429号裁决书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寿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