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2018-03-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明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桥东基围下街163号D2栋412房号,法定代表人:杨焕炎,股东:杨焕炎、陈安群,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非酒精饮料、茶叶批发;乳制品零售;乳制品批发;糕点、面包零售;企业总部管理;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翻译服务;公司礼仪服务;个人形象设计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投资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服装和鞋帽出租服务;工具及手工设备出租服务;道具出租服务;干果、坚果批发;干果、坚果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电气设备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陶瓷、玻璃器皿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明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虽于2017年7月5日申请注册“人气正新鸡排杯”第25168095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4月28日商标仍未初审公告。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明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人气正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士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禚昌伟,上海乐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明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刚。
原告李士民与被告广州明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李士民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士民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林佩瑶
审 判 员 周恒阳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伟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