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2民初2654号
裁判日期:2018-07-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18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岭下镇岭下朱工业功能区1幢1楼(浙江龙翔门业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志刚,经营范围为:环保装饰材料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智能安全防盗门、智能门锁、非标门的研发、生产、销售;家居装饰材料的研发、销售(以上除危险品及有污染的工艺);纤维板、画类工艺品、地板生产(以上除危险品及有污染的工艺)、销售;五金建材(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化学品)、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及电子信息产品)的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无需前置审批的货物与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智慧家”第8406831号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浙江龙翔门业有限公司,而非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郭志刚,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智慧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元为兴。
被告: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负责人:张新忠。
原告元为兴与被告浙江智慧龙翔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元为兴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元为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元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元为兴承担。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匡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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