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91执489号
裁判日期:2018-08-0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前身为济南华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南市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生产楼一期1-101-8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继强,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建材(不含木材)、工艺品、日用杂品、计算机软件;网上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11月7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李继强没有注册“华信博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华信博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于春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颖秀路2766号生产楼一期1-101-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于春秀与被执行人济南华信博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91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钊
审 判 员 高培龙
代理审判员 杜霄慧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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