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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执2194号

裁判日期:2018-05-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南石头街38号自编01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范均谊,股东:范均谊、潘志超,经营范围为: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服饰制造;时装设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3689813号第25类针织服装商品商标为“CATERNITY”而非“卡特丽”,且截止2016年7月27日商标正在续展。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和“卡特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泉塘路南石头街38号自编01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范均谊。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35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广州市天惠茗典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457.00元。因被执行人未缴纳,经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移送,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内容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88)。
  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雯
审 判 员  邹群慧
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火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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