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2018-01-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20日,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市明水香港街二期1号楼608,而非山东省济南章丘市明水财富大厦A座6楼,法定代表人:李跃,股东:李跃、张戈,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技术的研发、推广及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酒店管理;住宿;食品机械设备、炊具、餐具、陶瓷制品、服装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莎茵屋”第19959556号第30类谷类制品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赵延琳,而非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跃,股东李跃、张戈,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莎茵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元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冲,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元元与被告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元元于2018年1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元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计648元,由原告李元元负担。
审判长 田越洋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贾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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