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粤2072民初10652号
裁判日期:2018-05-0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山市东鑫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前身为中山市东鑫晟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中山市古镇曹二东岸北路349号,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股东:陈传森、田建军,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照明灯具、家用电器、家用厨房电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中山市东鑫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田建军,股东陈传森、田建军没有注册“奥美乐”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山市东鑫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和“奥美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中山市东鑫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田建军。
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会林。
原告中山市东鑫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鑫晟公司)与被告中诉网(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诉网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鑫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田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诉网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鑫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诉网公司停止在其网络上对东鑫晟公司的名誉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中诉网公司赔偿东鑫晟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事实和理由:东鑫晟公司主要生产销售照明灯具家用电器等产品,以“奥美乐灯饰”作为自己的产品名称。2017年5月20日,中诉网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一份署名为投诉人孟某某“奥美乐灯饰发货价高于市场价三倍”的文章,该文章还提到商品有质量问题,东鑫晟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获知该情况后,东鑫晟公司与中诉网公司交涉要求查看帖子的具体情况并删除,中诉网公司要求东鑫晟公司注册为会员且交费后才能查看及删除。中诉网公司没有核实就发布侵害东鑫晟公司名誉的帖子,已造成恶劣影响并蒙受损失。为维护东鑫晟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诉网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0日,孟某某在中诉网(http://www.zsw.org)发表标题为《奥美乐灯饰发货价高于市场价三倍》的文章(现网址为http://www.zsw.org/8494.html),内容为:“2016年5月,我到东鑫晟公司考察,该公司答应投资3万元赠送价值36000元的货品。我转了1万元定金,回家装修门面,后又转了2万元,但随货清单都是高于市场三倍的价格,还有烂的货物。我本疑心这是场骗局,导致我上当。……本指望加盟奥美乐灯饰改善生活,结果上了当,希望大家看到中诉网(官方网址:www.zsw.org)的这篇文章,不再上当受骗。”
中诉网以本网追踪在标题下发布:1.东鑫晟公司的企业信息;2.通过国家商标局核查,东鑫晟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没有注册“奥美乐”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东鑫晟公司和“奥美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东鑫晟公司成立于2012年6月2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照明灯具、家用电器、家用厨房电器。中诉网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16日,企业类型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企业品牌推广、形象设计、营销策划、会展服务、知识产权代理、经济信息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成年人的非证书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等。
东鑫晟公司未能对主张的侵害行为造成损失数额以及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东鑫晟公司称其经济损失5000元为法定赔偿,其当庭确认没有“奥美乐”注册商标。
本院认为,孟某某作为网络用户,其在中诉网公司发布的帖子,对交易的情况进行陈述,该内容没有侮辱性言语,东鑫晟公司也无法举证帖子的内容存在失实、诽谤、诋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孟某某有侵害东鑫晟公司名誉的行为。
中诉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除转载孟某某的帖子外,仅发布东鑫晟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及核实没有注册商标,上述发布内容与东鑫晟公司当庭确认的一致;东鑫晟公司也不能证实中诉网公司存在支付费用以删帖的行为,其举证尚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对东鑫晟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中诉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东鑫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中山市东鑫晟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艺明
人民陪审 梁轩泉
人民陪审员 区美定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叶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