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1249号
裁判日期:2018-07-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长沙巨科复合油科技有限公司实为长沙巨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29日,注册地址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21号湖南浩润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而非湖南省长沙市经济开发区盼盼路21号,法定代表人:喻书坤,股东:喻书坤、程康,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推广;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咨询及转让;机电产品研发;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节能环保产品、电子产品、汽车用品、锅炉的销售;节能技术转让服务、开发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长沙巨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巨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耀东,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黎军,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之羽,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巨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1788号1幢一层101。
法定代表人:喻书坤,该公司经理。
原告李耀东与被告长沙巨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耀东已与被告和解,故于2018年7月16日申请撤诉,并书面陈述本案不再缴纳诉讼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李耀东不再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故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耀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卢 山
审判员 叶波平
审判员 刘方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