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2018-04-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诺萌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14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63号3403房,法定代表人:吉幼章,股东:吉幼章、吉康,经营范围为: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服装辅料批发;头饰批发;鞋批发;帽批发;箱、包批发;婴儿用品批发;家居饰品批发;皮革及皮革制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帽子制造;时装设计服务;模型设计服务;美术图案设计服务;鞋设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诺萌服饰有限公司和“宝乐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诺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63号34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4D39K。
法定代表人:吉幼章,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甲根,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雄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
上诉人广州市诺萌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雄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7)桂0324民初1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诺萌服饰有限公司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诺萌服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诺萌服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2017)桂0324民初1650号民事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国龙
审判员 李永群
审判员 杨 红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