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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2018-06-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而非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股东:黄婷婷、罗磊,已于2018年6月2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注册“云联天下”第15334597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6月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联天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高朝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利,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笙,北京市高朋(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高朝行与被???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2018年6月7日,原告高朝行提交撤诉申请,确认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高朝行已书面确认不再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并请求依法处理,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朝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卢 山
审判员    叶波平
审判员    刘方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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