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73民终749号
裁判日期:2017-07-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乌煎道”第22176736号第43类咖啡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9年2月18日商标处于异议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乌煎道”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梁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金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依兰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杰,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艾林,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东升,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金山因与被上诉人刘艾林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9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刘艾林以已与上诉人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金山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原审起诉,上诉人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金山予以同意并于同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双方同意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刘艾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金山共同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因达成和解而分别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和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均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97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刘艾林撤回本案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金山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83元(已减半计算)由被上诉人刘艾林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83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梁金山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小玲
审 判 员 郑志柱
审 判 员 谭卫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智媛
书 记 员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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