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8执5737号
裁判日期:2018-05-2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5号楼206室,法定代表人:沈亚杰,股东:创世美味餐饮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沈亚杰,经营范围为:食品、餐饮设备、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的技术开发、咨询、转让、培训、销售、维修;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电器设备;企业形象策划;图文设计;装饰设计;经营管理咨询;组织饮食文化交流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雪之丘”第15874687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雪之丘”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都艺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玉泉慧谷园5号楼206室。
法定代表人:沈亚杰,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都艺文与北京赛美味食品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孟凯锋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