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5民初12196号
裁判日期:2017-12-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微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拱墅区祥园路88号5幢503室,法定代表人:毕丽燕,股东:舒海华、钱玲益、毕丽燕,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工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网站建设;计算机软硬件、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8年8月24日杭州微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毕丽燕,股东舒海华、钱玲益、毕丽燕没有注册“微盘”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微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微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谢小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杭州微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88号5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毕丽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祥(以下称原告)诉被告杭州微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 红
人民陪审员 胡 敏
人民陪审员 朱 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袁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