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5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2016-06-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铭族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拱墅区康惠路1号5幢东侧二楼,法定代表人:刘伟,股东:杭州午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梦霞、马建立、王建国、张岩峰、余淑妹、刘伟,经营范围为:净水器生产。环保技术、水处理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直饮水机、水处理设备及配件、电子控制器的销售;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铭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683144号第11类水净化装置商品商标为“图形”而非“铭族”。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铭族科技有限公司和“铭族”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淑娟。
被告孙志强。
被告杭州铭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街道康惠路1号。
第三人张务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娟、孙志强诉被告杭州铭族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务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淑娟、孙志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淑娟、孙志强承担。
审 判 员 姜新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徐海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