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终1054号
裁判日期:2018-05-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英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4层1座401,法定代表人:杨丹丹,股东:多威通信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曾少华、刘力颖、杨丹丹,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专业承包;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不含出国留学咨询及中介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服务;绘画技术培训;声乐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服务;批发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玩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英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亲亲袋鼠”第7102475号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亲亲袋鼠”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英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路*号院*号楼L-BL2-21。
法定代表人:吕子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航,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显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正,北京市尔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英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王显温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33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英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王显温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英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王显温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北京英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显温撤回上诉;
二、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三百五十八元,减半收取七千一百七十九元,由北京英启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八百八十四元(已交纳),由王显温负担四千二百九十五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 暄
审 判 员 宋 堃
审 判 员 肖玲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凌博
书 记 员 邢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