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5民初6991号
裁判日期:2018-05-0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新悦童装有限公司实为南京新悦童装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2日,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菲尼克斯路70号总部基地3号楼一层(江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海军,经营范围为:服装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日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玩具、文具用品、医疗器械、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化妆品销售;服装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服务;会务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婚庆服务;城市园林绿化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童话波比”第13873580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成都潮童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而非南京新悦童装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陈海军,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新悦童装科技有限公司和“童话波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张琼,女,××××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锦平,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文俊,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悦童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NAFPQ7R,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菲尼克斯路70号总部基地3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海军。
被告:陈海军,男,××××年××月××日生。
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张琼与被告南京新悦童装科技有限公司、陈海军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根据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与南京市基层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审 判 员 樊琴亚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超燕
书 记 员 刘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