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4525号
裁判日期:2018-06-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46号院上营办公服务楼2号楼2层229室,而非北京市通州区玉带河东街6号(6号线北运河西地铁站对面京通医院内运河写字楼),法定代表人:王岩,股东:王长川、王岩、张羽,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策划;营销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零售针纺织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日用杂货、化妆品、工艺品(不含文物)、办公用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软件开发;零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柠檬工坊”第8714526号第30类奶茶(非奶为主)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新支点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岩,股东王长川、王岩、张羽,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柠檬工坊”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济南源动力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且北京盛世源动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恰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街道新华村路188号2159室(化工园)。
法定代表人:陈宝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良鑫,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上诉人南京恰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发生在南京市××区部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发生在南京市××区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即除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及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案件,指定由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而本案原审立案时间为2017年6月9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已无特许经营等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原审判决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6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上诉人南京恰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卢 山
审判员 叶波平
审判员 刘方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