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2018-03-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法国菲特淳国际集团实为广州特特嘉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岗贝路6号306房,而非,法定代表人:王元,股东:王元、吴永利、王祝奉,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糕点、面包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特特嘉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496472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为“爱吧克”而非“味芙”。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特特嘉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和“味芙”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姝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
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丽江花园丽荃楼1座803号。
委托代理人:张静,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特特嘉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岗贝路6号306房。
法定代表人:王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姝炜诉被告广州特特嘉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姝炜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姝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姝炜撤回对被告广州特特嘉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李姝炜负担。
审 判 长 曹 玲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卫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