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1民初15289号
裁判日期:2016-10-2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奥美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法定代表人:王林,股东: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林、曹青,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SESAME STREET ENGLISH: 123”第8086058号第41类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虽为芝麻工作室,但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许可给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原告: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宽,男,××××年××月××日出生,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马超,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志,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琪,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郝婷婷
审 判 员 田 甜
人民陪审员 赵 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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