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终821号
裁判日期:2017-07-2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奥美天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法定代表人:王林,股东: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林、曹青,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2、通过商标许可材料比对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SESAME STREET ENGLISH: 123”第8086058号第41类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虽为芝麻工作室,但已于2014年1月1日正式许可给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上诉人(一审原告):惠州市晴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南门西街44号。
法定代表人:秦早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珍,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柳婷,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十六层3、4室。
法定代表人: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张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北京市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惠州市晴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晴朗文化公司)与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凯瑞联盟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知)初字第1789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晴朗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珍、付晓柳婷,上诉人凯瑞联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张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晴朗文化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简称涉案合同)解除;二、凯瑞联盟公司返还履行协议保证金48万元、培训中心设计费3万元、教材费45.144万元、服务费1.56万元,共计97.704万元。事实和理由:凯瑞联盟公司违约在先,涉案合同自凯瑞联盟公司收到晴朗文化公司邮寄送达的解除通知书时已解除。一、凯瑞联盟公司未获得中文商标“芝麻街英语”的授权,获得的英文商标授权期限短于给晴朗文化公司的授权期限,其隐瞒核心经营资源缺陷、超越可授权期限进行授权构成违约;二、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的教材为非法出版物,直接影响到晴朗文化公司的招生和正常经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审判决认定其是“非公开出版物”,进而酌定赔偿8万元,属于认定错误;三、晴朗文化公司在签订涉案合同后,积极进行招生前的准备,但凯瑞联盟公司在经营模式和履约能力上并不专业,无正当理由对晴朗文化公司的前期准备不予验收合格,其迟延履行验收义务导致晴朗文化公司无法开始招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凯瑞联盟公司上诉并答辩认为:一、涉案四个商标均由“芝麻街工作室”注册,涉案合同签订时虽然凯瑞联盟公司仅获得两个英文商标的授权,但英文商标在中国使用时需要加入中文说明,而且现在凯瑞联盟公司也获得中文商标“芝麻街英语”的授权。商标授权期限并不同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许可期限,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永濑上海公司)的合同经续展,涉案商标已获准授权到2023年,故凯瑞联盟公司并未超越授权内容、期限进行授权;二、涉案教材不是公开出版物,其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的载体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故未及时申请书号。而当时加盟商招生又急需教材,就先行印刷了一部分,因此才受到行政处罚。但涉案合同是2014年签订,2015年即停止履行,而后才受到了行政处罚,故教材问题并未影响晴朗文化公司的招生和经营;三、“芝麻街英语”是“芝麻街”的知名子品牌,对于招生前的验收工作有着严格的标准,而双方的邮件沟通表明凯瑞联盟公司积极推进验收工作,反而是晴朗文化公司擅自关闭经营场所、挪作他用,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四、一审判决酌定返还教材费8万元是错误的。本案涉及的教材包含纸质教材和课件安装盘,一审判决认为凯瑞联盟公司履行合同有瑕疵故而酌定返还8万元。但是,由于教材中的课件安装盘在属性上不可能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故不认可酌定返还教材费8万元。
对于凯瑞联盟公司的上诉,晴朗文化公司答辩称:涉案教材应认定为“非法出版物”,教材费用应当全部返还。
晴朗文化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确认双方签订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无效;二、判令凯瑞联盟公司返还履行协议保证金48万元、培训中心设计费3万元、教材费45.144万元、服务费1.56万元,共计97.704万元。如法院不能确认双方签订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无效,则请求法院:一、确认双方签订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已于2015年5月15日凯瑞联盟公司收到晴朗文化公司的解除通知之日解除;二、判令凯瑞联盟公司返还履行协议保证金48万元、培训中心设计费3万元、教材费45.144万元、服务费1.56万元,共计97.704万元。如法院不能确认《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已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则请求法院:一、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二、判令凯瑞联盟公司返还履行协议保证金48万元、培训中心设计费3万元、教材费45.144万元、服务费1.56万元,共计97.704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晴朗文化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6日,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及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庆典策划;礼仪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文化信息咨询服务。
凯瑞联盟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22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电脑动画设计;工程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
一、关于晴朗文化公司、凯瑞联盟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
2014年5月7日,晴朗文化公司(乙方)与凯瑞联盟公司(甲方)签订编号为×××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同年5月8日,晴朗文化公司向凯瑞联盟公司支付了保证金48万元、设计费3万元;同年8月11日,9月18日,晴朗文化公司分别向凯瑞联盟公司支付了教材费144000元(包括50套教材)、307440元(包括106套教材及2套课件安装盘),以上两笔费用共计45.144万元;同年8月11日、9月18日晴朗文化公司分别向凯瑞联盟公司支付了服务费5000元、10600元,以上两笔费用共计1.56万元。
《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包括“鉴于与定义”、总则、权利的使用与服务范围、信息披露、前期运营和市场推广、“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运营、支持服务、费用与支付、续签、保密与不竞争、其他部分。本协议的附件包括:A《对象商标一览表》、B《选址确认书》、C《确认书》、D《芝麻街英语中国VI手册》、E《芝麻街英语中国形象使用审批流程》。
《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中的“鉴于与定义”载明:鉴于1.甲方已拥有芝麻街英语在中国区(福建省和台湾地区除外)的品牌、商号、商标、先进的运作管理方法、科学的教学模式、成熟的课程体系、教辅资料、有效的服务支持体系,在幼少儿英语培训方面拥有雄厚的实力与丰富的资源。定义3.“芝麻街的构成要素”是指,芝麻街及与芝麻街相关的全部著作权、商标、标识、角色、名称、场景、情节、书籍、布偶、音乐、歌词、动画及芝麻街的现场;4.“芝麻街工作室”,是指经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理事会认证的非盈利教育团体;5.“对象商标”是指附件A《对象商标一览》中所列的商标;6.“知识产权”是指,与芝麻街英语、芝麻街的构成要素及甲方、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根据本合同及甲乙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的与教学相关的所有资料和工具、管理体系(包括多媒体)有关的著作权、商号、商标等全部利益及芝麻街工作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经过更新或延展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及其他所有权利和利益)的统称。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合作模式:本协议项下双方合作的模式包括两个部分:1、甲方将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甲方自主品牌、商号、商标等,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指定乙方使用;乙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对上述知识产权在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城市市区内拥有非排他的使用权,并向甲方支付入门费和履行协议保证金。2、甲方指定乙方使用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指导、支持、培训乙方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乙方遵守甲方的指导和要求,负责在乙方注册地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从事经营活动,并按照甲方规定向甲方、甲方许可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务费、与教学相关的资料采购费或租赁费。双方确认,甲方的“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包括:与“芝麻街英语”课程相关的品牌、商号、商标、产品、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使用权、先进的运作管理方法、科学的教学模式、成熟的课程体系和教辅资料、有效的服务支持体系。第三条合作期限:自2014年5月7日至2019年8月8日终止。第四条城市类别:乙方所选择的办学场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该城市属于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三类城市,乙方遵守甲方制定该类城市中合作的所有规则和要求,并在签署本协议一个月内完成预选商圈的确认,该确认应以书面形式于当日通知甲方。第二部分权利的使用与服务范围。第六条甲方拥有的权利:1.乙方承认甲方、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拥有“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及其衍生产品有关的所有版权、专利(申请)权、商标权、品牌、VI、标志、标识、名称或其组合及其他知识产权;2.乙方承认,甲方对芝麻街英语的课程体系拥有修改权和解释权;3.乙方承认,严格遵守甲方、甲方的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第三方制定的与“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相关的规范、规章制度,在双方签署本协议时,甲方向乙方送达甲方现时有效的所有规范、规章制度,送达乙方之日起对乙方有约束力。第七条权利使用范围和甲方服务范围:(一)权利使用范围1.乙方非独家使用“芝麻街英语”作为其业务标识;2.乙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使用甲方、甲方许可方及甲方指定第三方的品牌、商标、商号、产品、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使用权、VI、标志、标识、名称;(二)甲方服务范围1.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在双方认可的地点开展“芝麻街英语”课程培训。2.在乙方正当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过程中,甲方、甲方许可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向乙方提供统一的操作手册以及与教学相关的资料;同时,向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服务和支持。第八条商号、商标和标识的使用权。4、一旦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所有品牌、商标、商号、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使用权、VI标志、标识、名称或其组合的使用权将立即终止,并且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后30日内归还甲方认证证书等标识,删除乙方所有计算机上的甲方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归还向甲方租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向甲方归还或在甲方要求下处理所有与“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课程培训有关的促销用品、宣传资料、包装纸张、文具、说明书和其他培训相关材料。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部分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信息及时真实披露:1.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了本合同文本,乙方已就合同文本内容进行了充分研究和了解,如在甲方披露的信息中包含了不确定的内容或陈述,乙方在甲方做出进一步解释后,已经完全理解,对甲方披露的信息未产生任何误解或歧义;2.乙方对于甲方所披露的信息已有全面、详细的了解,除在甲方交付乙方的各种材料中列明的事项外,甲方本身或任何甲方的全权代理人或代表人未做出任何其他性质的声明、承诺、担保、保证,以诱使乙方签署本合同;除此之外乙方确认,甲方或任何他人均未担保或承诺乙方的经营必然盈利。第四部分前期运营和市场推广。第十二条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前期准备: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课程要求,进行运营“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前期准备工作;2.乙方办学场地即每家分中心营业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五百平方米,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具体地址,需由甲乙双方签署一份《选址确认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该地址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随意变更;3.乙方只能在双方《选址确认书》上认可的具体地址经营,乙方不得授权他人开办分中心;5.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完成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按当地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地址应与甲乙双方签署的《选址确认书》中地址相同),乙方应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尽快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其他批准和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手续、收费许可手续等);在政府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乙方不得对外招生,乙方应在开业之前按照甲方对校区建设要求的标准配置全部到位;6.乙方应在筹备期完成后完成前期准备工作,书面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按照验收规范及时进行验收。第五部分“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的运营。第十五条独立运作:乙方必须确保在《选址确认书》上确认的场所独立运作甲方的业务,在场地、人员、设备等方面保持独立性。第十六条招生:1、乙方的前期准备工作经过甲方的书面验收后,正式面向市场招生;首次招生时间不能晚于验收完成起的30天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乙方前期所支付给甲方的任何费用。2、乙方所属的城市类别为三类城市,乙方承诺执行在每一个合同年度缴费人次均符合甲方制定的不同城市类别缴费人次的标准,并支付相关费用。如达不到规定缴费人次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协议,并不退还已收任何费用(标准如下:三类城市第1年年度最低缴费人次为220,第2年年度最低缴费人次为242,第3年年度最低缴费人次为266)。第十八条课程培训:3、乙方应保证培训中心所有授课教师均接受过甲方的师资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了甲方颁发的相关阶段授课资格,否则甲方有权要求培训中心暂时停止授课并停止对培训中心的一切支持服务直至所有培训中心教师都经过甲方的师资培训并取得相应阶段的授课资格……第六部分支持服务。第二十三条相关材料的提供: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逐渐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主要包括“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启动资料;运营手册;VI手册;教学用资料;不定期宣传品电子稿;不定期学生活动方案。第二十四条管理咨询服务:甲方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答复乙方在培训过程中遇到的管理费用、教学、市场操作等问题,并提供咨询。第二十五条协助拓展市场广告业务。第二十六条教辅资料/软件使用培训咨询。第二十七条学术支持。第二十八条考务支持。第二十九条启动支持: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启动申请,选派开业启动人员进行现场开业指导。第三十条客户管理支持。第七部分费用与支付。第三十一条入门费:1、“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涉及到的所有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有技术和计算机软件使用权的入门费为人民币0元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入门费一次性支付;2、在任何情况下,入门费一旦交纳,概不退还。第三十二条服务费:针对上述第六部分提到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支持,为保证顺利开业,乙方应在《选址确认书》签订后40天内将第一个合同年度预计招收的首批学生的服务费提前支付给甲方。服务费标准如下:年收费小于等于15000元,服务费占学费比1%;年收费为15001-16000元,服务费占学费比3%......等。第三十三条履行协议保证金:1.为使本协议相关条款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随同入门费一起,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履行协议保证金,该保证金为人民币0元。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如发生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其交纳的履行协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形式。4.本协议期满后,如甲乙双方决定不再续约,乙方应按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办理一切事务后,书面报告甲方并请甲方前往乙方所在地进行检查;甲方检查合格并确认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没有违约行为发生后的1个月内,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履行协议保证金;5.本保证金不产生利息。第三十四条与教学相关资料与工具的购买或租赁。1、甲方、甲方许可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为乙方提供用于教学的资料或工具,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购买或租赁。2、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自行制作、采用或向他方(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除外)订购、采用本协议约定的教材教辅等教学资料或采用其他与“芝麻街英语”无关的教学资料,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已收的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不予退还。第三十五条教学资料和其他相关培训资料、奖品礼品的购买:1、乙方只能按照实际招生人数直接从甲方、甲方许可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购买或租赁教学资料或工具及其他相关培训资料和奖品礼品,乙方不得复制、自行制作或委托他人制作,否则即构成侵犯著作权;乙方亦不得自他人处取得同样的印制品(复印件)和复制品;乙方如果发现其他方有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应立即通知甲方。2、甲方有权在合作期内修改或升级与教学相关的资料和工具以及相关规定。第十部分其他。第四十三条通知:任何应以书面形式表达的通知,必须采用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由邮局寄出,自邮寄当天(以邮戳为准)起10个工作日,均被视为已到达;采用传真的形式,由双方确认人签字后均视为生效。如双方未对对方的通知格式提出其他要求,通知上的地址格式遵从以下格式:甲方: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1603、邮政编码:100006、电话:+8610××××××××、传真:+8610××××××××,乙方:晴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南门西街44号、电话:139××****××。第四十四条协议的终止与解除:(三)协议的单方解除:针对乙方以下情况,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节和改正的情况采取停止发放教学相关资料、招生、考试和其他支持的措施,或是单方面无条件终止协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通知送达之日生效。1、乙方有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2、乙方违反保密与不竞争的义务。3、乙方未经甲方认可,擅自将甲方指定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使用。4、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五条协议终止与解除的后果:以下所指的协议终止与解除,并不区分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而产生的终止与解除的情形:1、由于本协议约定的原因引起的协议解除,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及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必须向甲方归还各类运营手册和教学相关资料和工具、硬件设备等。3、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立即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和系统,向甲方归还或在甲方要求下处理所有促销用品、包装纸张、文具、说明书和其他材料。5.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前已履行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结算,有违约行为按违约责任处理。第四十六条违约责任:本协议任何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或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下的声明、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约。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在内的全部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违约金不足以支付守约方损失时,违约方仍需继续赔偿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违约责任承担后,本协议仍需继续履行,除非甲方依据本协议行使单方解除权。
《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附件A《对象商标一览表》载明:在第41类上注册的第8086058号“SESAMESTREETENGLISH:123”商标、第8086059号“SESAMESTREETENGLISH”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均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附件B《选址确认书》载明:凯瑞联盟公司确认并同意:培训中心具体地址应为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南门西街44号。以上地址未经双方授权代表另行签署与本选址确认书格式相同的书面文件,不得修改。乙方应在签署本地址确认书后150日内向甲方书面申请培训中心开业达标验收,以期完成协议之目的。
《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约定本补充条款与《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一、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第三十一条约定的入门费;二、乙方应按《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第三十三条约定向甲方支付履行协议保证金48万元,该履行协议保证金的适用与《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一致;三、乙方应在向甲方支付履行协议保证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为履行《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的“培训中心设计费”3万元整,该笔款项为一次性支付;四、其他条款以《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为准,本补充条款不足之处甲乙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条款。
二、关于晴朗文化公司、凯瑞联盟公司履行合同的情况
涉案合同签订后,晴朗文化公司、凯瑞联盟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就验收等事宜进行沟通。2014年10月15日,凯瑞联盟公司告知晴朗文化公司SSE2014TK020811期学术入职培训(训后作业Ⅱ-视频作业)的审评工作已经完成,将审评反馈作为附件发送至晴朗文化公司,望能够帮助教师提升技能。2014年10月16日,凯瑞联盟公司告知晴朗文化公司将于该月19日、20日、21日在深圳出差,会在这3天中的一天去往晴朗文化公司处根据checklist验收,要求晴朗文化公司做好验收准备,如错过验收时间,晴朗文化公司需要另行申请验收时间。2014年10月17日,晴朗文化公司要求凯瑞联盟公司登录360云盘查阅其中心的视频。2015年1月19日,凯瑞联盟公司告知晴朗文化公司为了更好地为其提供运营支持,总部从2015年1月19日起调整了与晴朗文化公司对接的运营顾问。2015年1月20日,凯瑞联盟公司对晴朗文化公司的验收情况进行反馈,要求晴朗文化公司查收附件中的验收未通过板块,限晴朗文化公司于发送邮件即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并提交验收未通过部分视频进行二次验收。同日,晴朗文化公司回复将于第二天拍验收视频给凯瑞联盟公司,另外验收报表内有一些备注资料,附文提供当时总部设计部的装修图样(验收附件载明不符合规范的具体内容:1、门头:无400电话,标识不符合VI标准,备注:第一次验收时沟通过,于一年来加上,这个色版是总部设计公司提供的;2、物资:未展示,备注为空;3、教室:所有教室无玻璃白板,一间教室无白板,无音响、拾音器展示,备注:已配上;4、绘本馆:无任何展示,备注:因现场环境,总部设计公司没有配上;5、走廊:无任何硬件设备展示,备注:因现场环境,总部设计公司没有配上;6、咨询室:无任何硬件设备展示,备注:因现场环境,总部设计公司没有配上;7、前台:无吸顶喇叭、门禁、电视、电话、电脑,备注:已配上;8、厕所:无定时喷香机、干手机、排风机展示,备注:已配上;9、机房:无任何设备及环境展示,备注:已配上;10、财务室:无任何设备及环境展示,备注:已配上;11、空气质量:无2次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备注:因本中心是自置物业,没有环评报告,或第三方报名,前期已跟总部沟通;12、消防:无消防审批证明,备注:已配上,可复印给总部)。2015年1月28日,晴朗文化公司就其业务系统事宜告知凯瑞联盟公司,有关业务系统中(李某某)的初始密码用不上,以往未有登入过的,要求代安排重置。2015年2月11日,晴朗文化公司就有关电话沟通验收问题询问凯瑞联盟公司:课室内的收音器技术上有何要求?外墙招牌添加400电话号,位置参考。学员证安排;晴朗文化公司称其于春节假期后便安排,附文为400电话号的安装位置参考;另外正式申请Demo课video及外教valueclassvideo资源,要求凯瑞联盟公司代为安排。同日,凯瑞联盟公司回复晴朗文化公司:拾音器功能能够与监控影像同步方可,音质清晰无杂音。晴朗文化公司自行设计位置不符合品牌要求及标准,需将竖排芝麻街英语字体向上移动,字体下面需留出安放总部400电话位置(参见附件图片进行制作);学术部相应工作情况可与学术部督导直线沟通;学员证正在设计最新版本,成稿后会第一时间发给晴朗文化公司。同日,凯瑞联盟公司将芝麻街英语k1阶段的价值观授课视频链接发送给晴朗文化公司,建议晴朗文化公司进行课件学习的同时,老师的工作重心还是去接触孩子,这样才能发现在与孩子沟通中的问题去进行解决;同时,要求晴朗文化公司教师对于Demo课程多加练习,以巩固教学技能,帮助晴朗文化公司招生工作。2015年3月4日,凯瑞联盟公司就晴朗文化公司招牌问题进行回复,称已收到邮件,位置符合标准,要求晴朗文化公司将logo字体和总部400电话字体的工艺按照附件内的标准进行制作。2015年3月26日,凯瑞联盟公司将其市场/销售部经理、学术部经理、学术部指导、职能部经理等相关业务部门的邮箱向晴朗文化公司开放,并要求晴朗文化公司安排所有员工参加3月27日上午10点CRM系统培训。同日,晴朗文化公司告知凯瑞联盟公司已经安排了所有人员参与系统培训,并申请凯瑞联盟公司总部市场部人员到晴朗文化公司处指导,目的是指导增加咨询量及试业招生,时间为4月9日-11日。2015年3月31日,凯瑞联盟公司询问晴朗文化公司需要提供其市场部人员下店支持的具体时间以及支持天数。同日,晴朗文化公司将其申请总部市场/销售指导到店的时间(4月9日至12日)、目标(分析本地市场、达成咨询量、招生开班等)及其视频作业评审反馈发送给凯瑞联盟公司。
一审诉讼中,晴朗文化公司称其已达到验收条件,第一次是以电邮及书面方式向凯瑞联盟公司申请验收,其他几次都是通过电邮方式申请,但无法提供证据,亦无法确定申请验收的具体次数,凯瑞联盟公司每次都提出了合同中没有的验收要求,晴朗文化公司均按照其要求进行了整改,最后一次申请验收后凯瑞联盟公司没有回应。凯瑞联盟公司称其未收到过晴朗文化公司的申请,涉案合同虽未约定验收标准,但凯瑞联盟公司是根据其统一的店装风格对装修进行验收,由于只有验收合格才能开展下一步业务,故凯瑞联盟公司2015年3月26日将业务部门邮箱对晴朗文化公司开放进行业务对接,同时晴朗文化公司安排所有人员参与系统培训,并申请凯瑞联盟公司总部人员到晴朗文化公司处指导,应视为对晴朗文化公司的验收合格。
2015年4月28日,晴朗文化公司向凯瑞联盟公司发送两份内容相同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其在签订涉案合同后积极履行相应义务,不断投资建设培训中心,至今花费人工费用、房屋租金、装修费用等总计超过170万元,但凯瑞联盟公司却在合作中表现出经营明显不专业,管理完全不成熟,处事方式一改再改,合作明显缺乏诚意,甚至无法完全排除有合同诈骗之嫌,至今故意以各种说由不予验收,导致晴朗文化公司经济损失巨大,至今无法进行招生创造效益,且损失不断增加。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凯瑞联盟公司单方起草的格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内容显失公平;有关验收等方面在合同中并无明确具体约定,但凯瑞联盟公司却不断单方增加对晴朗文化公司的种种不合理要求,并迟迟不予验收。鉴于凯瑞联盟公司的无理拒不予以验收合格的迟延履行以及其他违约等行为,经晴朗文化公司多次催告后仍无果,晴朗文化公司认为上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为避免进一步增大经济损失,晴朗文化公司现依法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解除与凯瑞联盟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要求凯瑞联盟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晴朗文化公司所交的履行协议保证金,并退还晴朗文化公司向凯瑞联盟公司预订的教材费等费用。凯瑞联盟公司分别于2015年5月5日及5月15日签收上述通知。
2015年5月29日,晴朗文化公司向凯瑞联盟公司发送《律师催告函》,要求凯瑞联盟公司在收到函件之日起3天内向晴朗文化公司全额退还履行协议保证金、培训中心设计费、预订的教材费等费用。凯瑞联盟公司于2015年6月1日收到函件。
三、关于凯瑞联盟公司主张其获得“芝麻街英语”授权及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的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核发的第8086058号商标注册证(“SESAMESTREETENGLISH:123”图形商标)、第8086059号商标注册证(“SESAMESTREETENGLISH”字母商标)均载明:注册人芝麻工作室SESAMEWORKSHOP、注册地址美国纽约州10023纽约市林肯广场1号、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教育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娱乐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
(二)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具(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765号公证书,对复印件的中文译文与复印件的原文内容相符进行证明。内容包括:1、2012年6月12日,纽约州教育部助理法律事务委员兼顾问理查德·J.特劳特韦恩签字的宣誓证词“位于纽约州纽约县纽约市的SesameWorkshop公司经评议委员会采取的行动组建,并于1970年3月20日以“Children’sTelevisonWorkshop”的名称制定了临时性的公司章程。1973年3月23日,通过评议委员会的行动对上述临时性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并用一份组建证明作为替换。1974年8月2日,通过评议委员会的行动对该组建证明进行了修订,并对该证明进行了完整重述;2000年4月4日,前述组建证明再次进行修订,将公司名称改为“SesameWorkshop”。该公司创立时设定的期限为无限期;迄今为止未就该公司提交解散证明或解散命令,也未出具此等证明;该公司当前有权在纽约州进行经营活动。”2、纽约州公证人玛丽·麦克阿勒雷于2012年7月14日证明MyungKang-Huneke当日在其面前宣誓的证词内容:MyungKang-Huneke,SesameWorkshop公司执行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并兼任SesameWorkshop公司理事会秘书,证明所附文件是SesameWorkshop公司(原:Children’sTelevisonWorkshop)之《公司组建证明》的真实副本。3、2012年7月17日,纽约县录事兼最高法院录事诺曼·古德曼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玛丽·麦克阿勒雷在录取上述文件之时是经正式任命并宣誓的、合格的纽约州公证人,他的亲笔签名已经在我的办公室备案,确信签名真实无误。4、2012年7月17日,纽约州州务院特别副州务卿桑德拉·J.托曼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诺曼·古德曼在所附证明上显示的日期时担任纽约州纽约县录事兼最高法院录事,他经正式授权签署该证明;上述证明上加盖的印章确系上述县和法院的印章;该录事所作证明符合格式要求并由适当官员签署。对该录事的公务活动应给予充分信任。晴朗文化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三)2015年9月17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具(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839号公证书,对公证员面前的复印件与凯瑞联盟公司代理人出示的英文文件原件相符进行证明,并证明所附中文译文与英文原文内容相符。内容包括:1、纽约州公证人玛丽·麦克阿勒雷于2015年3月2日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宣誓证词内容:据其所知MyungKang-Huneke本人当日在其面前,就是以执行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的身份、代表SesameWorkshop公司签署该文件的人,并且他向其确认该公司签署了该文件。该文件为《分许可同意证明》:许可人SesameWorkshop(国籍美国)授予被许可人永濑株式会社(NagaseBrothersInc.)(国籍日本)独占使用附件所列各项商标的权利,并授权被许可人根据原许可中所授予的权利、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进行商标的分许可;原许可地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原许可方式独占性商标许可;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原许可范围内、以任何方式对所述商标进行分许可或再分许可;原许可期限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31年9月1日;许可人SesameWorkshop执行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MyungKang-Huneke,签字日期2015年3月2日;附件商标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3.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1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16类、存续期限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4.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2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2、2015年3月3日,纽约县录事兼纽约县最高法院录事米尔顿·阿黛尔·亭凌签名并加盖公章,证明玛丽·麦克阿勒雷是经委任并符合资格要求的公证人,其签字原件已经提交至我的办公室备案,在录取该等书面证词、认证书或鉴誓之时,系经纽约州法律正式授权,以证明:确认该等文书原件上的签字真实无误。3、2015年3月3日,纽约州州务院特别副州务卿桑德拉·J.托曼签字并加盖公章,证明米尔顿·A.亭凌在所附证明上显示的日期时担任纽约州纽约县录事兼最高法院录事,他经正式授权签署该证明;上述证明上加盖的印章确系上述县和法院的印章;该录事所作证明符合格式要求并由适当官员签署。对该录事的公务活动应给予充分信任。4、国务卿约翰·福布斯·克里授权国务院助理认证官韦达·L.马修斯于2015年3月10日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加盖国务院印章并签署其姓名,以资证明在所附文件上加盖的是纽约州的印章,对该印章应给予充分信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2015年3月12日出具的(2015)美领认字第0005325号文件证明:兹证明前面文书上美国国务院的印章和助理认证官VEDAL.MATTHEWS的签字均属实。晴朗文化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四)2015年9月17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具(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840号公证书,证明公证员面前的复印件的中文译文与复印件的原文内容相符。内容为:1、2015年7月10日,由东京法务局公证员松本光一郎签字的2015年登记簿第202号公证书载明:委托人永濑株式会社董事长永濑昭幸的代理人高松雅之向本公证员承诺,委托人在附件授权书上签字并盖章。同日,东京法务局局长加藤朋宽证明上述签名与东京法务局所属公证员的签名一致,且公证书所签公证印章真实有效;请日本外务省领事处配合认证;东京官方外务省(领事处)AyakoOGAWA签字。2、附件《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许可人永濑株式会社(国籍日本)、被许可人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国籍中国);许可权利基本情况为经美国SesameWorkshop合法授权使用的注册号为8086058号、8086059号的商标,许可期限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21年4月13日;许可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领域内使用;许可权限为独家使用附件中记载的商标,同时允许被许可人在所有情形下根据本授权的范围向其他公司第三次许可使用本商标权;附件商标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2015)日领认字第0014822号文件证明:兹证明前面文书上日本国外务省的印章和该省官员小川文子的签字均属实。该公证书所附《许可使用授权书》无签署时间,许可人法定代表人永濑昭幸签字,无被许可人一方签字或盖章。晴朗文化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凯瑞联盟公司另提交了与上述(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840号公证书中原文内容一致的经过公证认证的日文原件,晴朗文化公司称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五)2015年8月18日,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出具(2015)京首佳内经证字第00767号公证书,对日文文件的中文译文与日文原文内容相符进行证明,内容为永濑上海公司作为许可人、凯瑞联盟公司作为被许可人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许可使用授权书》载明:许可人国籍中国、被许可人国籍中国;许可权利基本情况为经日本株式会社永濑合法授权使用的注册号为8086058号、8086059号的商标、核定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为第41类,许可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许可地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福建省及台湾地区)的附件2划分的领域内使用;许可权限:许可地域内,在被许可人直接或者间接经营的学校中,以3岁到15岁的儿童为对象教授EFL,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使用附件“本商标权一览”中记载的商标权;具体内容如下: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被许可方在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对第三方再次许可接受上述授权权利,该第三者不能进行第三次许可,且再次许可的对象区域严格规定仅限于本授权书第3条规定的许可地域内。附件1的商标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附件2为“对象区域”,包括北京等35个行政区域。该《许可使用授权书》无签发时间,许可人法定代表人加藤伸签字,无被许可人一方签字或盖章。晴朗文化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关联性及证明目的。
(六)2014年4月24日,商标局第201404234号、201404233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对永濑上海公司许可凯瑞联盟公司使用第8086058号注册商标、第8086059号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予以备案,许可期限均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七)关于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上海公司签订《关于辅助教材的买卖基本合同》(简称《教材买卖合同》)的情况
2014年1月1日,凯瑞联盟公司(乙方)与永濑上海公司(甲方)签订《教材买卖合同》,载明:根据双方2013年11月11日签订的关于芝麻街英语的再许可合同,就永濑上海公司向凯瑞联盟公司提供辅助教材一事于文未记载的日期达成以下协议。第1条本合同的目的及对象:1.本合同旨在由甲方向乙方销售再许可证合同第6条第2款规定的芝麻街英语的辅助教材(简称“本辅助教材”),乙方购买后仅销售给或仅无偿提供给无论是在直接对象学校还是在间接对象学校的在所有对象学校参加芝麻街英语课程的学生。2.本辅助教材包含芝麻街英语的课本教材(StudentBook)及练习题(WorkBook)两种辅助教材,各个种类的本辅助教材,配合对象学校芝麻街英语课的等级分为多个等级。第3条乙方关于本辅助教材的承诺:乙方不得将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出版社购买的本辅助教材向参加对象学校芝麻街英语课程的学生以外的第三人进行再销售等。第4条本辅助教材的制作:1.在本辅助教材的制作上、甲方的母公司日本法人株式会社NAGASE(简称“NAGASE”)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制作本辅助教材的原稿初稿(简称“本原稿案”)。NAGASE制作本原稿案时所使用的证言只能为英语。2.本原稿案的编辑由NAGASE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进行,该数据仅归NAGASE所有。为避免疑义特此说明,有关本辅助教材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著作人格权)均归NAGASE所有。4.甲方就本完成版向拥有书号、可在中国发行出版物的中国出版社委托制作印刷物后,将中国出版社印刷的本辅助教材直接销售给乙方,或通过甲方指定的出版社销售给乙方。第9条知识产权:1.甲方及乙方如下同意本辅助教材相关的所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均归属于甲方或NAGASE。(1)乙方同意与本辅助教材相关,由乙方开发、创作、制造、取得的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成果、与成果相关的其他权利归甲方所有,无须向乙方就本成果另行支付对价。(2)乙方同意对全部的本成果持有的权利,自本成果开发等的伊始无需任何手续归甲方所有。2.乙方职工就本辅助教材产生知识产权的,乙方自负其责从该职工处取得知识产权,并立即将该知识产权无偿转让给甲方。4.乙方保证其制作的本原稿案内容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侵犯或有可能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的,乙方立即将该情况通知甲方。
(八)关于凯瑞联盟公司进行特许经营备案的情况
2016年8月22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420号公证书。公证内容:在百度搜索栏输入“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后点击第三条搜索结果“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入,页面显示“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栏目包括“备案企业查询”等,点击该栏目后在页面公司名称处输入“凯瑞联盟”并点击查询,页面显示特许人名称: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点击公司名称后,页面显示的内容为特许人备案信息,包括: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1月22日,备案公告时间2015年8月27日,备案号×××,公司网站www.×××.com,特许人授权内容中的特许品牌为“SESAMESTREETENGLISH”,授权类型为注册商标8086059、8086058。境内第一家加盟店时间为2014年4月9日,加盟分布区域为北京市。
另晴朗文化公司提交的中国商业特许经营网网页打印件,显示凯瑞联盟公司“境内第一家加盟店时间为2015年7月17日,加盟分布区域为北京市”。
四、其他事实
另查一,双方均认可《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附件B《选址确认书》中所确认的晴朗文化公司的经营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南门西街44号,目前已被他人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晴朗文化公司为证明其在2014年按照凯瑞联盟公司的要求完成了装修及经营前的准备,2015年10月31日已将上述地址的房屋退租,提交了相关照片、案外人周××的证明、身份证、房产证及租赁合同。关于退租原因,晴朗文化公司称其因凯瑞联盟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在2015年4月28日向凯瑞联盟公司发送解约通知后,为了减少损失,故进行退租。
另查二,凯瑞联盟公司向晴朗文化公司发送的芝麻街英语K1、K3教材每套含有12本图书,分别为StudentBook2本、Workbook2本、价值观课程4本、HOMEWORK2本、家长服务手册1本及图册1本,上述图书未显示出版社信息,封面均有与涉案第8086058号“SESAMESTREETENGLISH:123”图形商标一致的标识。其中,StudentBook及Workbook图书封底均显示“2014SesameWorkshop.SESAMESTREETENGLISHTMisatrademarkofSesameWorkshop.Allrightsreserved”,并附有二维码,TEL:400×××××××。扫描该二维码,显示内容:“芝麻街英语SesameStreetEnglish,功能介绍为芝麻街英语中国总部官方微信,账号主体为凯瑞联盟公司,客服电话为400×××××××”。
另查三,2016年3月18日,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出具《关于对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非法出版物举报查处情况的回复》,该回复显示:根据举报材料提供的线索,执法人员依法对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核查。经查实,2014年9月,北京新知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版了《芝麻街英语教材教辅会员服务包》K1、K3两个系列纸质版教材和光盘共计1000套,该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
另查四,凯瑞联盟公司另提交了以下证据:1、芝麻街英语合作培训中心报名费用组成说明打印件,证明每套教材教辅全能服务包实收价格为2880元,内容包括有形的教材教辅和建立学员档案、开通各项系统的服务费用,凯瑞联盟公司以该价格向晴朗文化公司收取费用符合市场价值。2、教材新旧版本对比复印件,证明凯瑞联盟公司的教材已经升级,新版本与晴朗文化公司所持的旧版本差异较大,凯瑞联盟公司回收后无法给他人使用。3、标有2014年5月28日的芝麻街英语-惠州店装形象打印件,证明凯瑞联盟公司已为晴朗文化公司进行店装形象设计,不应退还设计费。4、新旧教材内容比对表及新版K1教材中的StudentBook2图书(该图书封面显示“九州出版社”),证明新版K1、K3教材已获得书号,其中的StudentBook1、StudentBook2、Workbook1、Workbook2四本图书在例句、图片内容、图形位置、大小、颜色、英文字母等内容上进行了修改。晴朗文化公司对证据2、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关于证据4,晴朗文化公司称因凯瑞联盟公司未提供完整教材,仅认可K1教材中的StudentBook2两套不同图书的比对结果。
另查五,晴朗文化公司提交的《校区教材教辅全能服务包配给需求表》中载明:k1阶段、k3阶段的教材费单价均为2880元,课件安装盘单价为1080元,订购数量为2套,合计2160元。晴朗文化公司提交的《芝麻街英语合作培训中心管理费确认单》中载明:k1阶段、k3阶段中心定价均为12880元,学费单价均为10000元,管理费比例均为1%,管理费单价金额均为100元,订购数量均为78套,合计金额为15600元。晴朗文化公司称上述需求表、确认单均系凯瑞联盟公司向其提供,凯瑞联盟公司对此并无异议,亦认可合同履行期间向晴朗文化公司提供了涉案教材156套(其中k1、k3各78套)及课件安装盘2套。凯瑞联盟公司表示不要求对晴朗文化公司库存的教材及课件安装盘进行清点,认可其目前库存涉案教材数量为156套(k1、k3各78套),每套均包含12本书,亦认可其目前库存的课件安装盘数量为2套。
一审法院认为: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晴朗文化公司、凯瑞联盟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了合作模式,即晴朗文化公司经凯瑞联盟公司许可在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及城市市区内开展“芝麻街英语”课程培训,对凯瑞联盟公司“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的相关知识产权拥有非排他的使用权,晴朗文化公司遵守凯瑞联盟公司的指导和要求,向凯瑞联盟公司支付履行协议保证金,并按照凯瑞联盟公司规定向其支付服务费、与教学相关的资料采购费或租赁费。上述内容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
一、关于涉案合同的效力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晴朗文化公司主张凯瑞联盟公司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关于“两店一年”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法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关于“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属于直接涉及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特定群体利益的管理性强制规范,不属于直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因此,即便凯瑞联盟公司违反“两店一年”的规定,亦不影响其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与所签订合同的效力,不能因此认定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故晴朗文化公司据此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晴朗文化公司另主张凯瑞联盟公司宣称其运营的芝麻街英语是美国芝麻街英语,但提供的并非美国芝麻街英语原版教材,其收取的费用远高于教材本身的价值,该行为构成欺诈,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第8086058号、第8086059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系芝麻工作室(SESAMEWORKSHOP),该商标注册人将上述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以及分许可、再分许可的权利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31年9月1日授予日本永濑株式会社,虽然证据显示许可人的签字日期为2015年3月,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凯瑞联盟公司在与晴朗文化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时日本永濑株式会社未得到许可人的授权。日本永濑株式会社将上述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向第三方授权的权利自2011年10月31日至2021年4月13日授予永濑上海公司。永濑上海公司将上述商标使用权及向第三方授权的权利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授予凯瑞联盟公司。凯瑞联盟公司提交的美国芝麻工作室SESAMEWORKSHOP合法存在并经营的证据,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经过了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晴朗文化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虽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结合芝麻工作室在中国进行涉案商标注册的事实及凯瑞联盟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可以认定凯瑞联盟公司获得了第8086058号“SESAMESTREETENGLISH:123”图形商标、第8086059号“SESAMESTREETENGLISH”字母商标的除福建省及台湾地区的在中国的授权,且有权将相关权利许可他人使用。根据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上海公司签订的《教材买卖合同》可以认定,凯瑞联盟公司使用并销售的芝麻街英语辅助教材,即分为多个等级的芝麻街英语的课本教材(StudentBook)及练习题(WorkBook),来自拥有上述辅助教材相关的所有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永濑上海公司的母公司日本法人株式会社“NAGASE”。涉案合同中已明确载明“知识产权”的定义,对于“芝麻街英语”、“芝麻街”的表述也是采取了品牌、商号、商标、先进的运作管理方法、科学的教学模式、成熟的课程体系、教辅资料、有效的服务支持体系等相关信息的一揽子方式,凯瑞联盟公司并未承诺“芝麻街英语”注册商标为唯一的经营资源,通过涉案合同本身也无法得出凯瑞联盟公司向晴朗文化公司授权的“芝麻街英语”为注册商标的结论。本案涉案合同载明凯瑞联盟公司在中国地区拥有有关芝麻街英语的品牌、商号、商标等权利许可的权利,凯瑞联盟公司对于晴朗文化公司的授权并未超出上述范围。涉案合同明确载明“甲方、甲方许可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为乙方提供用于教学的资料或工具,乙方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及其他条件购买或租赁”,并无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的教材为美国芝麻街英语原版教材的约定,且晴朗文化公司在签订、履行涉案合同的过程中未曾就涉案教材的价格问题提出过异议,其亦无证据证明凯瑞联盟公司收取的教材费用远高于教材本身的价值、凯瑞联盟公司对上述行为存在欺诈从而损害国家利益,故晴朗文化公司据此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涉案合同的订立体现了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已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的问题
本案中,涉案合同的履行期限为2014年5月7日至2019年8月8日。晴朗文化公司主张因凯瑞联盟公司拒绝对其装修设计及时验收,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且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的教材是非法出版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行使法定解除权,涉案合同已于2015年5月15日凯瑞联盟公司签收解约通知时解除。
法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在于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以及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等。由此,为实现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特许人作为许可人要求被特许人按照其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进行装修,并对装修验收标准提出一定要求,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必要性。本案中,根据晴朗文化公司、凯瑞联盟公司往来的电子邮件,双方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曾就装修等事宜进行沟通,凯瑞联盟公司多次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积极的反馈,不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晴朗文化公司虽称其每次均按照凯瑞联盟公司所提出的涉案合同中不存在的验收要求进行了整改,最后一次申请验收后凯瑞联盟公司没有回应,但一方面,无证据证明凯瑞联盟公司提出未验收合格部分的要求明显不合理或违反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晴朗文化公司亦未证明其在整改后已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凯瑞联盟公司申请了验收,或催告过凯瑞联盟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而凯瑞联盟公司不予验收。故晴朗文化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凯瑞联盟公司拒绝履行及时验收义务,不能成立。
关于晴朗文化公司主张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的教材是非法出版物,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核心在于经营资源、经营模式的许可使用,特许经营中的产品销售亦是基于上述内容而产生。本案中,一方面,晴朗文化公司未就涉案教材为非法出版物向凯瑞联盟公司提出过异议,其在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时亦未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另一方面,晴朗文化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涉案教材为非公开出版物对其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其停止履行合同系在涉案教材被行政执法机构认定为非法出版物之前。故晴朗文化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凯瑞联盟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不能成立。
因此,晴朗文化公司关于涉案合同已于2015年5月15日解除的主张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关于涉案合同能否予以解除的问题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晴朗文化公司已将经确认的经营场地退租,该场地目前已被他人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晴朗文化公司亦认可其将该场地退租的时间为2015年10月31日,理由是其认为因凯瑞联盟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在2015年4月28日向凯瑞联盟公司发送解约通知后,为了减少损失,故进行退租。
对此,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而当事人根据该条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如前所述,晴朗文化公司解除涉案合同的理由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故其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虽经凯瑞联盟公司签收,亦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涉案合同尚在履行期间,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本案晴朗文化公司在涉案合同的履行期内即自行将双方确认的经营场地退租,放弃履行合同,其在原经营场地继续履行已无可能,且晴朗文化公司明确表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凯瑞联盟公司亦表示同意解除,故涉案合同可予解除,对此予以确认,但晴朗文化公司应当就其不再履行涉案合同向凯瑞联盟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关于涉案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涉案合同第三十三条的内容,履行协议保证金具有履约保证的性质,鉴于晴朗文化公司存在前述违约行为,故凯瑞联盟公司有权扣除该保证金。对于晴朗文化公司主张凯瑞联盟公司返还履行协议保证金48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培训中心设计费3万元。鉴于凯瑞联盟公司已为晴朗文化公司店面装修进行了设计,晴朗文化公司亦认可其按照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的装修设计图进行了装修,故法院认定凯瑞联盟公司已履行了该项义务,晴朗文化公司要求凯瑞联盟公司返还该笔费用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服务费1.56万元。涉案合同第三十二条载明“针对第六部分提到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各类服务和支持,为保证顺利开业,乙方应在《选址确认书》签订后40天内将第一个合同年度预计招收的首批学生的服务费提前支付给甲方”,而涉案合同第六部分“支持服务”包括相关材料的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协助拓展市场广告业务、教辅资料/软件使用培训咨询、学术支持、考务支持、启动支持、客户管理支持服务。本案中,根据已查明事实,凯瑞联盟公司虽未提供涉案合同第六部分约定的全部“支持服务”,但其未提供后续支持服务的原因系晴朗文化公司单方放弃履行合同导致,故晴朗文化公司要求凯瑞联盟公司退还服务费1.56万元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教材费45.144万元。涉案合同第三十五条第2项约定“甲方有权在合作期内修改或升级与教学相关的资料和工具以及相关规定”。第八条第4项约定“一旦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所有品牌、商标、商号、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使用权、VI标志、标识、名称或其组合的使用权将立即终止,并且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后30日内归还甲方认证证书等标识,删除乙方所有计算机上的甲方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向甲方归还或在甲方要求下处理所有与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课程培训有关的促销用品、宣传资料、包装纸张、文具、说明书和其他培训相关材料。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对此,晴朗文化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是明知且未提出异议的。现凯瑞联盟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对教材内容进行修改、升级,并未超出涉案合同的内容。法院认为,晴朗文化公司购买教材及课件安装盘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投入,属于经营成本,一旦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亦是晴朗文化公司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风险,对此晴朗文化公司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即有所认识。况且,因本案晴朗文化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晴朗文化公司要求凯瑞联盟公司返还全部教材费(含课件光盘费)45.144万元,理据不足,但考虑到本案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的涉案156套教材确系非公开出版物的情形,故法院将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教材费的返还数额。
鉴于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解除后,晴朗文化公司将库存的芝麻街英语教材156套(k1、k3各78套,每套均包含12本书)返还凯瑞联盟公司,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课件安装盘2套,因其属于电子移动存储介质,具有可复制性等特点,即便返还亦不能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且凯瑞联盟公司明确表示不要求晴朗文化公司返还该物品,故晴朗文化公司可不予返还。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涉案合同解除后,晴朗文化公司应当停止使用凯瑞联盟公司的相关经营资源及与经营资源相关的物品,对所知悉的凯瑞联盟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惠州市晴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签订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惠州市晴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教材费80000元;三、驳回惠州市晴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了新的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1、晴朗文化公司为证明凯瑞联盟公司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导致验收工作继续拖延,提交了2015年4月1日的标题为“关于学术启动验收的问题”的邮件打印件。该邮件中有“学术验收标准”的表格,其中,验收内容项中的“参训且合格的教师数量验收:3人”的验收结果为“合格”,验收内容项中的“Demo课(K1,K3)视频验收”的验收结果为“未通过”。表格后有对Demo视频验收未通过原因及要通过学术验收所需后续工作的说明。
凯瑞联盟公司表示该邮件可证明其积极推进验收工作,并未迟延验收。
2、本院二审期间,凯瑞联盟公司为进一步证明其获得的授权情况,补充提交了其与永濑上海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授权书—芝麻街英语—》日文版和中文版合同。其中,中文版合同显示:永濑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授权人”)与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CollegePreEducationLimited.)(简称“被授权人”)于2013年11月11日签署了《关于芝麻街英语的再许可合同》(简称“再许可合同”),并于2017年2月6日就再许可合同的更新事宜,达成一致。根据再许可合同,授权人兹声明:授权被授权人为除去福建省及台湾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境的官方独占被许可人,被授权人在本授权书的有效期内,可以独占性使用芝麻街英语、许可对象商品以及提供许可对象服务。具体授权事项如下。第1条定义:1.“EFL”是指,EnglishasaForeignLanguage(作为外语的英语)。2.“芝麻街”是指,由着眼于儿童整体发育的综合性全课程教育计划组成,以最精心研发的幼儿电视节目和媒体为特征的代表性的面向儿童的媒体。3.“芝麻的构成要素”是指,芝麻街及与芝麻街相关的全部著作权、商标、标识、角色、名称、场景、情节、开本、布偶、音乐、歌词、动画及芝麻街的现场。4.“芝麻街工作室”是指,名为“芝麻街工作室”,经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理事会认证的非盈利教育团体。5.“芝麻街英语”是指,旨在教授3岁到12岁儿童EFL的,由芝麻街工作室根据芝麻的构成要素已经开发或即将开发的多媒体内容。6.“对象学校”是指,被授权人直接或间接运营的各学校以及培训机构的统称。其中,被授权人直接运营的学校称为直接对象学校,被授权人通过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及其他名义的合同而交由第三方(简称“被授权人特许加盟商”)运营的学校称为间接对象学校。7.“基础合同”是指,就芝麻街英语的制作及许可由根据日本法设立的株式会社永濑(总部位于日本国东京都武藏野市吉祥寺南町1-29-2,简称“NAGASE”)与芝麻街工作室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7月16日的合同(包括不时的修订)。8.“再许可”是指,NAGASE基于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经芝麻街工作室授权的有关芝麻街英语的全球范围的许可,在该许可的范围内,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限定国家、区域或内容授权第三方实施EFL教育事业。9.“再许可合同”是指,NAGASE与授权人就芝麻街英语签订的落款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的再许可合同(包括不时的修订)。10.“再许可”是指,授权人基于其在再许可合同项下经NAGASE许可的与芝麻街英语有关的权利,在该权利范围内,根据与第三方的合同限定区域或内容授权第三方实施EFL教育事业。11.“许可年度”是指,在再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以再许可生效的2014年1月1日为首日顺次按照12个月划分的各个连续期间的第一到第十的许可年度。12.“许可对象商品”是指,芝麻街英语或包含芝麻的构成要素的商品(例如DVD、CD、印刷品、CD-ROM)以及不包括该等构成要素但由NAGASE制作并由授权人或其另行指定的第三方根据再许可合同及甲乙双方的另行约定提供的辅助教材或课本教材,指以向该商品的需求者教授EFL为主要目的的商品。就许可对象商品的多媒体内容(DVD、CD、CD-ROM),授权人已取得著作权登记(No.00067731)。并且,就教材等的印刷品,授权人也已通过九州出版社取得了全部所需要的ISBN编号。13.“许可对象服务”是指,使用许可对象商品在学校或教室(包括在家里的预习复习)等提供的教育服务,指以向该服务的需求者教授EFL为主要目的的服务。14.“对象商标”是指,附件1《对象商标一览》中所列的商标。15.“本知识产权等”是指,与芝麻街英语、芝麻的构成要素及授权人或授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根据再许可合同及授权人及被授权人双方另行约定提供的教材(包括多媒体)有关的著作权、芝麻街工作室或NAGASE或授权人的商号、商标等全部利益及芝麻街工作室、NAGASE或授权人的所有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经过更新或延展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及其他所有权利和利益)的统称。第2条再许可的授予:1.授权人基于再许可合同,根据再许可合同规定,限于旨在对象学校向3岁至15岁之间的儿童教授EFL的范围内向被授权人授予再许可。被授权人有权根据再许可合同的规定,于第4款的许可年度开始日起至再许可合同终止为止的期间内,基于再许可使用芝麻街英语及许可对象商品、提供许可对象服务。2.作为再许可的一部分,在再许可合同规定的再许可的范围内,为在再许可合同的对象区域内的对象学校向3岁至15岁间的儿童教授EFL,授权人再许可被授权人就所有指定服务使用附件1“对象商标一览”记载的对象商标的权利。被授权人使用对象商标时,中国规定的法定手续应当履行,此外,还应遵守再许可合同(如有其他协议包括该协议)的规定。3.再许可的有效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4.再许可合同中许可年度首年度的开始日为2014年1月1日。第3条芝麻街英语的制作和交货:甲乙双方确认并同意下列各项的内容:1.即使由芝麻街工作室开发、制作并已经向NAGASE交货完毕的芝麻街英语,也以NAGASE的同意为完成条件。2.已经交货的芝麻街英语可能修改或附加制作。3.NAGASE可能根据基础合同行使就芝麻街英语进行修改或附加制作的权利。第4条限制及例外:根据再许可合同授予被授权人的所有权利,除受限于基础合同及再许可合同的条件外,还应仅限于在面向儿童的英语学校、培训班、幼儿园及小学以由各自的教师在实体教室内教授EFL,由作为学生的儿童对其支付学费的方式使用。第5条知识产权的归属:无论方式、名义或程度大小,被授权人不得自行或使被授权人特许加盟商侵犯芝麻街英语、芝麻的构成要素及许可对象商品的有关著作权、商号、商标及所有其他利益和本知识产权等。被授权人确认,根据第4条被授权人自行制作辅助教材的,该辅助教材的知识产权由授权人或NAGASE享有。落款有授权人永濑上海公司的盖章及其董事长加藤伸的签字。附件《对象商标一览》显示:1.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8号;商标:SESAMESTREETENGLISH:123;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2.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086059号;商标:SESAMESTREETENGLISH;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教育服务;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服务;有关语言教育的咨询服务(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信息的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语言教育的有关教育主题的网站提供(向儿童、父母和家庭);存续期限:2011年4月14日至2021年4月13日。3.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1号;商标:芝麻街英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16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与英语教学服务相关(面向儿童、父母和家庭)的以下全部内容:印刷材料、书籍、杂志、简报、练习本、教师指南书、彩色书籍、连环漫画书、纸质图书封面、书签、藏书票、印刷图表、文具、写字板、通知卡片、笔记本、活页笔记本、便条本、纸夹、文件夹、文件夹(与英语教学服务相关的文具)、明信片、贺卡、钢笔、铅笔、铅笔盒、信封、橡皮、分页的活页笔记本、印章、印台、绘图尺、黑板、彩色美术纸、粉笔、记号笔、日历、海报、粘贴物、自动粘合的装饰用贴纸、非粘合性乙烯基贴画纸、纸质告示牌(带乙烯基涂层的);存续期限: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4.国别:中国;注册号:第8711352号;商标:芝麻街英语;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第41类;许可对象的指定商品、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教育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语言教学服务;与语言教学有关的咨询服务(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提供与语言教学有关的信息(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通过互联网形式提供语言教学方面的教学主题信息(面向儿童、父母及家庭的);存续期限:2012年3月7日至2022年3月6日。
晴朗文化公司对此认为,其与凯瑞联盟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时,凯瑞联盟公司并未获得永濑上海公司除第8086058号、第8086059号英文商标之外的其他商标的许可,上述授权书所阐述的“2017年2月16日就再许可合同的更新事宜”等事实亦可佐证其未获得授权之事实。因此,凯瑞联盟公司隐瞒相关事实,超过授权期限和范围使用商标,使晴朗文化公司可能承担被控侵权的风险,构成违约行为。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合同第六部分约定了凯瑞联盟公司向晴朗文化公司提供的支持服务包括相关材料的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协助拓展市场广告业务、教辅资料/软件使用培训咨询、学术支持、考务支持、启动支持、客户管理支持服务等,但由于涉案合同未履行完毕,凯瑞联盟公司只提供了培训中心设计与装修指导、教学资源提供与使用培训、学术支持、各类业务的培训服务等部分服务内容。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补充查明事实有邮件打印件、《授权书—芝麻街英语—》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凯瑞联盟公司将其拥有的“芝麻街英语”课程体系中的相关知识产权许可给晴朗文化公司使用,晴朗文化公司按照凯瑞联盟公司的统一指导和要求开展“芝麻街英语”课程培训并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故涉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此也不持异议。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涉及如下焦点问题:
一、解除合同请求权基础的确定
请求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提出主张所依据的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不同,判断主张是否可以得到支持涉及的要件事实即不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了解除合同的三种方式:合意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解除合同,适用的要件不同。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的适用,决定着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立的判定,因此,本院有必要对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检索和认定。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意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的区别在于其并非单方解除,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解除的效力、解除的结果均达成了新的合意。本案中,涉案合同第四十四条规定协议的双方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来解除涉案合同。而在本案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晴朗文化公司认为对方特许经营资源存在授权瑕疵、教材为非法出版物、且无正当理由对其前期准备迟延进行验收而违约在先,而凯瑞联盟公司认为对方未及时改正验收不合格项目、反而将店面退租构成根本违约。也就是说,双方均是以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为前提同意解除合同。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要件。一审判决以双方对解除的结果不持异议而认定属于合意解除,忽略了合同解除条件的确认与适用,属于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内容被称为法定解除。本案中,晴朗文化公司认为凯瑞联盟公司授权存在瑕疵、教材为非法出版物并迟延履行验收义务而违约,故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主张合同解除。对此,本院认为,从凯瑞联盟提交的其对涉案特许经营资源获得授权的证据材料来看,可以认定凯瑞联盟公司获得了第8086058号、第8086059号英文商标的授权,且有权将相关权利许可他人使用,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亦予以认可。涉案合同约定凯瑞联盟公司授权晴朗文化公司使用的商标就是这两个英文商标。虽然签订涉案合同时,凯瑞联盟公司获得涉案英文商标的授权期限短于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其对晴朗文化公司的再授权期限。但是,根据凯瑞联盟公司与永濑上海公司签订的《授权书—芝麻街英语—》,授权期限经续展已到2023年,就结果而言,凯瑞联盟公司并未超越授权期限进行授权。而且,虽然签订涉案合同时凯瑞联盟公司并未获得中文商标“芝麻街英语”的授权,可众所周知,英文“SESAMESTREETENGLISH”与中文“芝麻街英语”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涉案英文商标在我国使用在教育培训服务上,尤其是针对儿童、父母和家庭的语言教育等服务内容上,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译成中文的情况。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载明凯瑞联盟公司在中国地区拥有有关芝麻街英语的品牌、商号、商标等权利许可的权利,凯瑞联盟公司对晴朗文化公司的授权并未超出上述范围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故晴朗文化公司以凯瑞联盟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存在授权瑕疵为由主张其构成违约而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而对于晴朗文化公司所称涉案教材为非法出版物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问题,由于涉案合同未对教材作出具体约定,虽然涉案教材受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处罚,但是,该处罚是发生在晴朗文化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之后。而且如同一审判决认定,晴朗文化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教材为非公开出版物对其合同目的的实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故晴朗文化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凯瑞联盟公司违约而解除合同,不能支持。另外,根据双方的邮件沟通可知,涉案合同签订后,凯瑞联盟公司依约提供了相关服务,为晴朗文化公司提供培训中心设计与装修指导、教学资源提供、员工入职培训、进行业务对接等工作,并对装修验收和学术验收未通过的环节提出指导意见。凯瑞联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履约与反馈,如同一审判决认定,并无证据证明凯瑞联盟公司提出未验收合格部分的要求明显不合理或违反法律法规,晴朗文化公司亦未证明其在整改后已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凯瑞联盟公司申请了验收,或催告过凯瑞联盟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而凯瑞联盟公司不予验收。故对于晴朗文化公司认为凯瑞联盟公司迟延履行验收义务构成违约而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亦不予支持。因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不能成为晴朗文化公司主张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但是,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其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虽未在涉案合同中对晴朗文化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进行约定,但并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单方合同解除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作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特别规定,构成晴朗文化公司解除合同的请求权基础。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晴朗文化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邮寄两封《解除合同通知书》,凯瑞联盟公司亦认可其分别于2015年5月5日和2015年5月15日收到上述通知。因此,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应为凯瑞联盟公司第一次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时间,即2015年5月5日。一审判决适用解除的法律根据错误,亦错误地认定了解除的时间,本院予以纠正。
二、合同解除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涉案合同解除之前,晴朗文化公司已向凯瑞联盟公司支付了履行协议保证金、培训中心设计费、教材费、服务费等共计97.704万元,而凯瑞联盟公司向晴朗文化公司提供了教材资料、部分服务等。故合同解除后主要涉及晴朗文化公司交纳的97.704万元是否返还及教材资料等如何处置的问题。鉴于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解除后晴朗文化公司将库存的芝麻街英语教材156套返还凯瑞联盟公司,而对于2套课件安装盘可不予返还,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虽然晴朗文化公司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并不能因其行使单方解除权就要求整个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恢复原状、退还全部合同款,其亦应就其单方解除涉案合同的行为向凯瑞联盟公司承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相应责任。因此,就本案费用如何返还的问题,还需审查合同履行的程度和特许经营的进展情况。具体涉及如下费用:
1、关于履行协议保证金48万元。根据涉案合同第三十三条履行协议保证金条款的规定,履行协议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使涉案合同相关条款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以及晴朗文化公司发生违约行为时从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形式。并且,涉案合同期满后,在凯瑞联盟公司对晴朗文化公司检查合格并确认其没有违约行为的情况下,还可全额退还履行协议保证金。据此可知,涉案履行协议保证金具有保证涉案合同履行的目的和性质,并在晴朗文化公司违约时作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本案中,涉案合同因晴朗文化公司单方解除而不能继续履行,凯瑞联盟公司有权依约扣除保证金。故对晴朗文化公司主张返还履行协议保证金的主张,不能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培训中心设计费3万元。涉案合同签订后,凯瑞联盟公司为晴朗文化公司的培训中心进行了统一的店面装修设计,晴朗文化公司亦据此进行了相应的店面装修。在凯瑞联盟公司已履行该项义务,且店面设计与装修在性质上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对晴朗文化公司主张返还培训中心设计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3、关于教材费45.144万元。虽然晴朗文化公司尚未开始招生,对于已购买的教材及课件安装盘尚未实际投入使用,但是如同一审判决认定,晴朗文化公司购买教材及课件安装盘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投入,属于经营成本,一旦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亦是晴朗文化公司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风险。因此,在晴朗文化公司单方解除涉案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就该经营活动的教材成本投入,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故对晴朗文化公司主张返还全部教材费的主张,不予支持。但是,一审判决考虑到凯瑞联盟公司提供的涉案教材确系非公开出版物的情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凯瑞联盟公司返还8万元,并无不妥。因此,对于凯瑞联盟公司请求不予返还教材费8万元的上诉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4、关于服务费1.56万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就涉案合同约定的支持服务,凯瑞联盟公司只向晴朗文化公司提供了一部分。就凯瑞联盟公司尚未提供的服务,其针对该部分服务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在涉案合同已经解除、合同权利义务已经终止的情况下,凯瑞联盟公司继续占有这部分服务费无法律和合同的依据,应予返还。因此,对于凯瑞联盟公司已经提供的服务,本院酌定以服务费的百分之五十作为晴朗文化公司支付凯瑞联盟公司的对价,对于剩余的7800元,凯瑞联盟公司应当返还。一审判决认为因晴朗文化公司单方放弃履行合同导致凯瑞联盟公司未提供后续服务故而不应返还服务费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知)初字第17898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惠州市晴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二○一四年五月七日签订的《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及《芝麻街英语培训中心合作协议之补充条款》于二○一五年五月五日解除;
三、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惠州市晴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费、教材费共计八万七千八百元;
四、惠州市晴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库存的芝麻街英语教材156套;
五、驳回惠州市晴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五百七十元,由惠州市晴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六百五十九元(已交纳一千八百元,其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凯瑞联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九百一十一元(已交纳一千八百元,其余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宋旭东
审 判 员 杨 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杨 振
书 记 员 王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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