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5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6-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西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18日,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狮子岭30号,而非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七星岗环岗二路35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刘彦东,经营范围为:销售助动自行车;摩托车批发;摩托车零售;摩托车零配件批发;摩托车零配件零售;机械配件批发;通用机械设备销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机械配件零售;机械技术推广服务;机械技术开发服务;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机械技术转让服务;五金产品批发;五金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销售;智能机器系统销售;智能电气设备制造;智能机器系统生产;智能机器系统技术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批发;电子产品零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应用电子设备制造;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机器人的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节能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环保技术开发服务;清洁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西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飞歌”第14598918号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商品商标,但广州西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和“飞歌”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山东百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腾达一路。
法定代表人:赵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盛,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惠慧,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西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狮子岭30号。
法定代表人:刘彦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百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西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百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百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42.5元,由原告山东百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保全费1416元退还原告山东百舸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林艾婧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龙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