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2民初36717号
裁判日期:2018-04-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东西南北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大道路科汇一街1号301房,而非广州市天河区科学大道科汇金谷一街1号3-4楼,法定代表人:彭贤国,股东:张明、彭贤国,经营范围为: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电子产品批发;餐饮管理;预包装食品批发;日式餐、料理服务;韩式餐、料理服务;中餐服务;西餐服务;茶馆服务;咖啡馆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甜品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热辣基地”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但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热辣基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广播,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彭豪杰,该公司商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
原告王冲与被告上海市鑫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王冲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冲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冲负担。
审 判 长 吕清芳
审 判 员 李 岚
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季秋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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