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2018-06-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3日,注册地址为洛阳市洛龙区张衡街亿和国际B座60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股东:陈兴好、李志强,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开发推广、转让、咨询服务;氢能油、动力油、合成油、燃料油技术推广、咨询服务;食品机械技术的推广;新型环保节能家用炉具、酒店炉具、锅炉炉芯、燃烧机配件及设备的销售;炉具、酒店炉具、锅炉设计技术推广、转让、咨询服务;车用醇醚燃料、环保节能燃料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源森泰”第17267098号第4类燃料油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源森泰(中國)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而非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志强,股东陈兴好、李志强,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和“源森泰”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生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娜,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凡,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张衡街亿和国际B座603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杨生兰与被告河南恺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生兰于2018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生兰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生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5元,由杨生兰负担。
审判长 殷 萍
审判员 宋梁凤
审判员 杨保国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范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