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湘01民终9606号
裁判日期:2017-12-25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南杰亚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月17日,注册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保家安置区B区8栋2号,而非,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王辉,经营范围为:电动车、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的销售;电动汽车驱动电机控制系统的销售、研发;电动车、新能源汽车零配件的研发;新能源的技术开发、咨询及转让;电动车维修;新能源汽车零配件制造(限分支机构);电动车生产(限分支机构)。2、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南杰亚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和“杰亚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杰亚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一路9号长沙物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妹,长沙县星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记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逸峰,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杰亚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亚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记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杰亚图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予以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肖记香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杰亚图公司在与肖记香订立合同时,隐瞒合同关键信息(电动车进货价格单),使肖记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杰亚图公司签订合同,因杰亚图公司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致使肖记香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肖记香主张解除与杰亚图公司签订的《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杰亚图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该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肖记香携人先后两次分别于2017年4月、2017年5月5日来公司考察杰亚图公司的展厅,展厅内展览了杰亚图公司所有单品的详细产品型号、功能及价格的文字介绍,同时肖记香每次考察杰亚图公司时,杰亚图公司指派了专职人员对杰亚图公司的产品型号、功能及价格进行了口头全面详细的介绍,同时专职介绍人员还对肖记香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杰亚图公司认为肖记香系有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只有在完全了解产品价格的前提下,才能预计、估算出产品行业的利润和风险,才会与杰亚图公司签订《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由此可知,杰亚图公司在与肖记香签订合同时并未隐瞒合同关键信息,肖记香对杰亚图公司的单品价格是知情的。杰亚图公司与肖记香签订的《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故不适用该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的约定,肖记香应一次性支付杰亚图公司合作费239800元,合同签订后,肖记香临时告知其所携带的银行卡不足以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款,暂时先支付10万元合作费,杰亚图公司不同意,肖记香提出将该10万元作为定金收取,故杰亚图公司才在收据上载明为定金。杰亚图公司与肖记香之间签订的《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杰亚图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肖记香继续履行合同,如肖记香坚决要求解除合同,杰亚图公司收取的定金10万元不予退还。
肖记香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杰亚图公司在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且不符合该案的实际情况,杰亚图公司与肖记香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将产品的价格明确告知,在签订合同之后拿出了电动车进货价格单,肖记香知晓杰亚图公司的产品价格后并没有认可也没有签字,导致肖记香已付10万元款项的损失。据我方在市场调查的情况,杰亚图公司提供的电动车的型号价格相比一般市场价格高了4倍,明显不公平。杰亚图公司隐瞒合同关键信息,存在欺诈,误导肖记香与杰亚图公司签订合同,造成肖记香的损失。
肖记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肖记香与杰亚图公司双方于2017年5月6日签订的《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2、杰亚图公司向肖记香返回已收取费用100000元;3、杰亚图公司赔偿肖记香各项损失(含交通费、食宿费、租房费用等)共计31371元;4、杰亚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
1、肖记香到杰亚图公司考察后,肖记香、谢星、牛胜利三人于2017年5月5日再次来到杰亚图公司进行考察。2017年5月6日,肖记香(乙方)与杰亚图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合作商的经营资格和合作期限:乙方经甲方公司详细考察论证后,完全认同并接受甲方市场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模式,经营理念,市场前景及品牌形象等。乙方通过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并授权乙方为湖南杰亚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的代理经销商。合同期限为一年即2017年5月6日至2018年5月5日,合同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免费续约,续约前两个月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无需另行缴纳任何费用。(2)授权内容和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海南省海口市(区/县区域内,代理销售杰亚图旗下的系列产品。乙方申请为甲方的省会级别合作商,享受甲方该级别的合作政策扶持。(3)合作款项的返回方式及奖励政策:乙方应一次性支付甲方合作费人民币239800元,甲方首次向乙方免费赠送市场同等价值:250000元的杰亚图旗下系列产品,作为乙方展示布置和销售所用,同时配送相关的开业用品,帮助乙方在该区域内政策经营。合作费的返回方式,乙方后续累计销售智能电动车达300辆,甲方返还人民币44000元;直至全部返还完为止。(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后期进货,均按公司的统一进货价实际结算。合同还对肖记香、杰亚图公司的权利义务、商品的运输、免责条款和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肖记香和杰亚图公司分别在合同上签名、盖章确认。上述合同关于合作款项的返还方式及奖励政策部分中的数字部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电动车进货价格单是《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的附件,肖记香未在电动车进货价格单首页的客户签字一栏中签字。
2、2017年5月6日,肖记香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向杰亚图公司支付100000元,杰亚图公司出具收据,收据载明:收到肖记香交来定金100000元。
3、双方签订《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后,合同并未履行,肖记香未再支付除100000元外的其他费用,杰亚图公司也未向肖记香发送货物。
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
1、关于杰亚图公司是否存在隐瞒合同关键信息,即隐瞒电动车进货价格单的行为。肖记香认为,合同约定“甲方首次向乙方免费赠送市场同等价值:250000元的杰亚图旗下系列产品……”,杰亚图公司对电动车的“市场同等价值”未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误导肖记香签订合同。在合同签订后,才向肖记香提交了电动车进货价格单,导致肖记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因代理价与市场价价格相差巨大,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杰亚图公司存在隐瞒合同关键信息的行为。杰亚图公司不予认可,其认为在前期肖记香到杰亚图公司进行考察时,已经向肖记香提供了电动车进货价格单。在合同签订时,电动车价格单也已经作为合同附件给肖记香了解,故在签订合同时,肖记香对电动车的价格已经非常清楚,故杰亚图公司没有隐瞒合同关键信息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证实,杰亚图公司对其主张仅有口头陈述,未提交证据证实。电动车进货价格单作为《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的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内容需要双方签字加以确认,虽然合同关于合作款项的返还方式及奖励政策部分中的数字部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但肖记香未在电动车进货价格单客户签名一栏签字确认,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肖记香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电动车各品名、型号的代理价及市场价。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杰亚图公司有隐瞒合同关键信息的行为。
2、关于肖记香是否存在经济损失。肖记香认为,因为杰亚图的欺诈行为,导致肖记香为签订合同遭受了经济损失达31371元,并提交了租房合同、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杰亚图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房屋租金损失,肖记香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之前签订,房屋租赁期限到2022年4月30日止,无法证实该费用的发生与本案的关联性,且肖记香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所租赁的房屋已退租并由此产生了损失,故肖记香要求杰亚图公司赔偿房屋租金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肖记香主张的其他损失,因部分系合同订立前市场考察所产生的费用,此部分费用,肖记香要求杰亚图公司赔偿,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另一部分损失,亦因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损失及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肖记香要求杰亚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杰亚图公司在与肖记香订立合同时,隐瞒合同关键信息(电动车进货价格单),使肖记香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杰亚图公司签订合同。因为杰亚图公司隐瞒关键信息的行为,致使肖记香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肖记香主张解除其与杰亚图公司签订的《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017年7月13日,一审法院向杰亚图公司送达肖记香的起诉状,该日应视为解除双方所签订的《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之日。肖记香已向杰亚图公司支付100000元费用,因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现《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已经解除,故肖记香要求杰亚图公司返回100000元费用,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肖记香与湖南杰亚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于2017年7月13日解除;二、限湖南杰亚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肖记香返还已收取费用100000元;三、驳回肖记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7元,减半收取1463.5元,由肖记香负担349.5元,湖南杰亚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负担1114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017年5月6日肖记香与杰亚图公司签订《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杰亚图公司的产品价格信息应属于合同的关键信息,其直接关系到肖记香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本案中杰亚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肖记香签订《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之前或在签订合同时告知了肖记香有关杰亚图电动车价格信息,故一审法院认定杰亚图公司在与肖记香签订合同时有隐瞒合同关键信息——产品价格信息的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由于杰亚图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合同的关键信息——产品价格信息,致使肖记香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肖记香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肖记香按《杰亚图电动车业区域代理合同》约定向杰亚图公司交付的100000元,因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现双方合同已解除,杰亚图公司应退还肖记香100000元。
综上所述,杰亚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杰亚图电动车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 彦
审判员 唐亚飞
审判员 张芳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沁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