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15262号
裁判日期:2018-01-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集团实为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1501室,而非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00号白云美食汇A3栋,法定代表人:戴建林,股东:戴建军、戴建林,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08月16日)。对餐饮企业进行管理;技术推广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机械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蒸膳美”第35类饭店管理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蒸膳美”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立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00号1-5号商业楼汇创广场A部分自编A3-201档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332738。
负责人:戴建林。
被告: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1501室,注册号:××392。
法定代表人:戴建林。
原告刘立志与被告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东方斯贝拉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刘立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立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玲
人民陪审员 周盛花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卫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