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8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2018-03-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穴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雁翔路3001号华商文化中心1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唐汉清,股东:新疆华商盈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智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拉萨时欧实业有限公司、刘栋、陈焕庆、陈建、郑旭光、王奋武、唐汉清,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市场调研;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喜来快递”第39类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商标,但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和“喜来快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蔡绪灿,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武穴市。
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雁翔路3001号华商文化中心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柳涛。
原告蔡绪灿与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蔡绪灿诉称: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甲方)与蔡绪灿(乙方)于2016年12月31日签订了一份《城市合伙人特许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代理运营甲方的城市运营中心特许服务及某一特定服务网点。合同签订后,蔡绪灿按照约定向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缴纳了品牌使用费19万元和质量保证金1万元,并如期完成人员招聘、经营场所的租赁等前期工作。后蔡绪灿得知,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根本没有取得对合同约定的区域(武穴市)相关经营许可,也即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无权授予蔡绪灿在该区域进行快递运营工作和特许服务。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故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蔡绪灿品牌使用费19万元和质量保证金1万元并赔偿损失10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蔡绪灿主张的事实看,原、被告之间系形成了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类纠纷,为专属管辖案件。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天友
审 判 员 黄 敢
人民陪审员 熊清筹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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