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2018-06-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曲江新区雁翔路以东南三环以北雁翔路3001号华商文化中心1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唐汉清,股东:新疆华商盈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西安智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拉萨时欧实业有限公司、刘栋、陈焕庆、陈建、郑旭光、王奋武、唐汉清,经营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市场调研;商务信息咨询;会展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喜来快递”第39类邮购货物的递送服务商标,但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和“喜来快递”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成,男,××××年××月××日生,回族,宁夏同心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
被告:蔡立博,男,××××年××月××日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户籍地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柳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成诉被告蔡立博、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成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蔡立博、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成负担。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伍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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