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8891号
裁判日期:2018-03-0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晟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1栋102号,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孟凡新,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酒店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中餐服务;自助餐服务;快餐服务;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餐饮配送服务;甜品制售;糕点、面包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烤尚宫”第11701729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李用一,而非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孟夏,股东宋玮、孟夏,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烤尚宫”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且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黎永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代理人:姚厅,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2栋401号(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孟夏。
原告黎永康与被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6744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永康退回定金2万元;二、被告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黎永康退回合同款2万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百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黎永康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0800元,执行费512元。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注册经营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经营,现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粤0111执88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宋富长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陈土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