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2018-06-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公寓)1栋1单元14层1、3、4室,法定代表人:秦金明,股东:李江竹、秦金明,经营范围为:水产养殖技术开发、转让;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转让;企业管理策划;商务会议策划;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安装;建筑材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金莎丽”第17462308号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商标,但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和“金莎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黄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被执行人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新江岸五村280号永红工业园第4栋厂房1楼。
法定代表人:袁性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0102民初3507号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勤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