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02执恢277号

裁判日期:2018-06-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公寓)1栋1单元14层1、3、4室,法定代表人:秦金明,股东:李江竹、秦金明,经营范围为:水产养殖技术开发、转让;节能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的开发、销售及技术咨询、转让;企业管理策划;商务会议策划;机电设备、电子产品的安装;建筑材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金莎丽”第17462308号第17类非包装用塑料膜商品商标,但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和“金莎丽”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黄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

被执行人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新江岸五村280号永红工业园第4栋厂房1楼。
  法定代表人:袁性平,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0102民初3507号法律文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勤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敏

  • 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公寓)1栋1单元14层1、3、4室
  • 武汉世纪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永红分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188号永红科技工业园302栋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