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9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2018-05-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白河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德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德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机场路璋尾工业区部分1618-2号2楼,法定代表人:何军,股东:何军、姜伟,经营范围为: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市场调研服务;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家用电器批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餐服务;日式餐、料理服务;饼干及其他焙烤食品制造(不含现场制售);小吃服务;糕点、糖果及糖批发;快餐服务;酒吧服务;自助餐服务;咖啡馆服务;西餐服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韩式餐、料理服务;糕点、面包制造(不含现场制售);冷热饮品制售;茶馆服务;糕点、面包零售;餐饮配送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德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辣千骨 麻辣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黎金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住白河县。
被告:成都德福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331929922N,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21号2幢1单元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左邦国,系公司经理。
被告:李杰,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三段**号*栋。
原告黎金英与被告李杰、成都德福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受理,因被告成都德福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黎金英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杰、成都德福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金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金立成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贺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