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新民终10号
裁判日期:2016-03-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金典瑞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5091房间,法定代表人:王凯瑞,股东:王凯瑞、岳玉玲,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销售金属工艺品、纪念币、古玩、字画。(“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上诉人(原审被告):呼图壁县金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袁雪芬,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金典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何玉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玉阗,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金典瑞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凯瑞,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呼图壁县金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金典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金典瑞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上诉一案,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昌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呼图壁县金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呼图壁县金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呼图壁县金鑫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疆华
审判员 易湘虎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杜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