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川0903执1447号
裁判日期:2016-11-2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通州工业开发区合欢南路2号1幢3层083号,而非北京市丰台区刘家窑桥东嘉业大厦二期2号楼1607,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闫浩,经营范围为:专业承包;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零售日用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服装、工艺品(不含文物)。(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以及;不得从事本区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申请执行人:周新民,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被执行人: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1号楼3101号。
法定代表人:闫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五彩缤纷路51号2层201号。
负责人:唐麒麟
本院在执行周新民与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公司存款10万元,现被执行人提出本案判决错误,其不应该承担责任,并已向法院起诉,正在审理中。北京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宗明
审判员 苟 琼
审判员 唐晓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千惠